說到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可能很多人都知道法律上有六個月的規定。但是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從什么時候起算呢?如果超過六個月的期限,是否還能啟動再審呢?
本文旨在對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的相關規定做梳理,以期指導未來工作,并對讀者形成有益參考。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訴法第200條第(一)(三)(十二)(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六個月。一般情況下,六個月的起算點是在判決、裁定生效開始起算。但是,存在以下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之日開始起算: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項)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三項)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第十二項)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十三項)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避免經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穩定,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生效判決穩定性的信賴利益。也正是基于此原因,2023年民訴法修改,將申請再審的期限從原來的兩年縮短至六個月。
二、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7條,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三、超過規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請再審時法院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95條,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四、超過申請再審的期限的情況下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在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三種途徑|民事再審系列專題(一)一文中,我們曾經講過,當事人申請再審只是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途徑之一,而前面提到的六個月的期限只是針對當事人申請再審這一途徑而言。所以,即便是超過了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依然可以考慮通過另外兩種方式爭取啟動再審,即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檢察院抗訴或檢察建議啟動再審兩種途徑。
1、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限,即便法院因超過法定期限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但是如果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發現原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仍然可以主動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2、檢察院抗訴或檢察建議。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因超過再審期間被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是否屬于上述209條規定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三種情形之一呢?后兩種情形明顯不符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情形呢?雖然上述條文并未明確,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7條,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是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也就是說,超過法定期限,正常來說檢察院也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因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導致超過了法定的申請再審期限而被法院駁回,檢察院仍然是可以受理的。
即便不是因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導致超過期限,當事人仍然可以嘗試,也不排除檢察院在個別案件中受理并啟動抗訴的可能性。實踐中也有不少這樣的案例。比如在(2023)粵02民再2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再審因為超過法定期限被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繼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就向法院提起抗訴啟動了再審程序。盡管法院再審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明顯已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故抗訴機關對本案提出抗訴,與《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規定相悖,抗訴機關對本案提出的抗訴,違反相關程序規定,故不予支持,并最終維持了原審判決。但其實,如果最終檢察院提起抗訴如果并非依當事人的申請,而是根據當事人反映的線索主動發現判決、裁定有錯誤,自然也就不受申請再審期限的限制了。
總的來說,一方面,我們建議當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早提起再審申請,以免超過法定期限,另一方面,即便因某些原因超過了期限,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即便被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也完全可能實現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另外,也可以通過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途徑啟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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