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后首個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出的保全裁定,引發關注。
保全申請人認為,其依法享有電視劇《誰是被害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申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運營的APP同步上傳涉案電視劇內容,供公眾在線觀看,侵犯了申請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及時制止該侵權行為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法院認為,申請人經出品公司授權后,合法取得了相應期限內《誰是被害者》影視作品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權利效力穩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申請人未經合法授權在其經營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播放服務,如不及時制止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會導致申請人的市場份額減少、喪失競爭優勢和市場機會。
從申請人起訴到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影視作品傳播時效性強,市場周期較短,如不及時制止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會導致申請人勝訴后已經過了涉案影視作品的市場周期,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而且,本案所采取的行為保全措施僅涉及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通過APP傳播電視劇《誰是被害者》的行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無關內容的播放,不會影響被申請人經營的APP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不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失衡,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終支持了申請人的申請,發出了首份行為保全禁令。
這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以來作出的第一份關于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的禁令裁定。
什么是行為保全?
行為保全制度是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中新增的一項制度,根據該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行為保全與一般理解的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凍結等保全措施不同之處在于,保全內容為“要求協助執行對象履行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義務,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消極義務”。
與行為保全有關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3修正)》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3修正)》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3修正)》
第五十六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后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行為保全措施在知識產權案件,諸如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之類的案件中較為常見。但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案件也可能會有涉及,比如:
1、在離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帶離小孩出境;
2、在相鄰關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實施有礙安寧或安全的行為,如,噪音、采光、違建等;
3、在環保案件中的環境污染或危害行為,如,排毒、排污、排氣等;
4、對上市公司股票有爭議的,申請人可請求保全禁止被保全人(股東)行使其投票權、提案權、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等股東權利;
5、租賃糾紛案件中,房屋權利人為制止承租人擅自裝修施工或破壞房屋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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