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防衛過當能否正當防衛?
1、對防衛過當能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衛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采用其他輕微防衛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衛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
(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后,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當更輕。
(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衛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衛,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
二、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屬于違法行為還是屬于犯罪行為?
1、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為,也有違法行為。
“不法侵害”的“不法”與違法是等同概念,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首先,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是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合法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沒有理由禁止公民對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些行為是犯罪行為還是一般違法行為,一時難以區分,將不法侵害限制在犯罪范圍內,不利于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詞,而沒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防衛。其次,并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只是對那些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不宜進行正當防衛。例如:假冒注冊商標罪,賄賂罪等雖然是犯罪行為,卻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而且還包括過失。
對于過失不法侵害,特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構成的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條件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不限于作為的不法侵害,對于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不能由不作為履行義務,需要進行正當防衛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不法侵害,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辯認控制能力的人在罪過或過錯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不法侵害。對于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辯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實施正當防衛。
三、防衛過當怎么定罪?
1、 對防衛過當的定罪,是按照過當行為所構成的罪名來定罪。
(1)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
(2)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于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2、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行為,但防衛過當則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對防衛過當的行為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對防衛過當能否正當防衛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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