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保護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對于犯罪情節輕微,被脅迫參與犯罪的、犯罪預備、中止、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切實履行或者經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擔保,符合刑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應當確定考驗期。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不計入案件審查起訴期限。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一貫表現及幫教條件等相適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二、犯罪記錄的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二審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封存犯罪記錄時,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三、不起訴案例
(一)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胡某某,男,作案時17周歲,高中學生。2023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謊稱購買飲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備,用網購的電擊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錢款,致方某某輕微傷。后方某某將電擊器奪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財物。歸案后,胡某某的家長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獲得諒解。
(二)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莊某,男,作案時17周歲;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顧某,女,作案時16周歲;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常某,男,作案時17周歲;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章某,女,作案時16周歲;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汪某,女,作案時17周歲。2023年6月8日,莊某因被害人焦某給其女友顧某發曖昧短信,遂與常某、章某、汪某及女友顧某共同商量向焦某索要錢財。顧某、章某、汪某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約至某酒店,以顧某醉酒為由讓被害人開房。進入房間后,章某和汪某借故離開,莊某和常某隨即闖入,用言語威脅的手段逼迫焦某寫下一萬元的欠條,后實際獲得五千元,用于共同觀看球賽等消費。案發后,莊某等五人的家長在偵查階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均獲得諒解。
四、指導意義
一方面,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應當注意把握附條件不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界限。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不起訴。而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只限定于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依法適用不起訴,不能以附條件不起訴代替不起訴。對尚未達到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綜合考慮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能更好地達到矯正效果,促使其再社會化的,應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另一方面,對在校涉罪未成年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應當最大限度減少對其學習、生活的影響。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應盡可能保障其正常學習和生活。檢察機關對于附條件不起訴所附帶條件的執行要加強全程監督、指導,掌握落實情況,動態評估幫教效果,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幫教方式和措施。如果考察認為教育矯治未能完全達到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可以適時動態調整,有針對性地調整考驗期限和幫教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促進未成年早日順利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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