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犯罪概說由犯罪分類和犯罪構成組成。犯罪分類,這個比較簡單,沒必要再重復。犯罪構成由兩大要件構成,客觀不法要件和責任要件。要件下由各要素組成。客觀上犯錯(客觀不法要件)并且能夠承擔責任(責任要件)。構成要件的要素,總共約十來個,這些要素可以根據各種標準可以進行各種分類,但要素還是這些要素,分類主要是角度看待問題。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近幾年考得比較多的。所以重點理解。
要素分類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所有構成要件要素基本上都是客觀的,客觀的就是說看得見摸得著的可測量的,比如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身份等方面。主觀構成的要件要素,比較少,都在腦袋里面,比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
要素分類2: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這個是重中之重,考試中考了大量此類。記述的要件要素是比較明確的,大家判斷起來沒有爭議,是一種生活術語,比如說人。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就是法律術語、專業術語,它等于客觀事實加價值判斷。判斷起來有爭議的,這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比如說,猥褻兒童犯罪的猥褻,這種用語,大家判斷起來就會得出不一樣的結果。最終價值判斷結果是由法官、司法人員來確定。這些價值判斷,都是需要很多經驗的總結。比如,對入戶搶劫罪中的戶的認識,可能大家認知各種各樣,但最終確定后,都能夠符合主流價值觀(法官和司法人員就責任重大,一般在聽取律師們和稱述后,作出合理的結果)。所以其經常出現爭議,但最終爭議結果,由法官確定。
要素分類3: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我認為犯罪的所有要素都是積極的(出罪理念)。消極的要構成要件要素不構成犯罪或最輕的。
要素分類4:共同的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是指所有犯罪都具備的,比如行為、主體、罪過;非共同要素指的是有的犯罪需要,有的犯罪不需要,比如身份、特定目的。
要素分類5:成文的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成文就是寫在刑法上面的,明確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指的是,盡管沒寫在刑法里,但是也是必須滴。比如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這樣的罪太多,但沒必要每個刑法罪名里都要表達出來,但這都是必須的,也是大家無異議的。刑法罪名為什么不寫出現,一是大家都認可,比如非法占有他們財物的目的等此類犯罪,可以防止法律字太冗余;二是沒法窮盡所有情況,沒法寫,比如不作為犯的作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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