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Z縣Q鎮C村村民委員會從2008年開始恰談承包C村龍泉溝荒山、荒溝、荒地、荒灘、荒坡事宜。2009年3月份,經C村兩委會多次會議研究決定,將該村龍泉溝荒山、荒溝、荒地、荒灘、荒坡承包給王某。2009年3月28日,雙方簽署了《龍泉溝莊園經濟開發承包協議書》,約定王某(乙方)承包C村(甲方)的有林面積700畝,荒山、荒溝、荒地、荒灘、荒坡面積1900畝,共計2600畝。承包期限70年,從2009年5月1日至2079年5月1日止。承包費玖萬元整,簽約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雙方還約定,乙方于2009年3月28日向甲方支付承包費10000元,余款于2009年5月1日付清,合同期限也從5月1日開始。C村向王某出具了收據。收據上有原村書記張*江、劉*慶、會計楊*年簽字。收據載明10000元為龍泉溝莊園開發款。但2009年4月29日,王某得知,C村與第三人劉*林簽訂了與王某所簽協議書內容完全相同的《龍泉溝莊園經濟開發承包協議書》,僅僅簽名改為人名章,而不是親筆簽名。多年來,王某與C村多次協商,C村也答應給同等面積、同價格的四荒地給王某,但遲遲未予兌現,無奈,王某于2023年8月13日向Z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C村繼續履行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10萬元。
該案2023年3月3日開庭,庭審中,法官反復提示C村反訴,C村才表示要反訴,休庭。2023年3月30日,該案再次開庭,但本次才出庭的被告律師對反訴完全不知情,既沒有提交反訴狀,也沒有交反訴費。對此,王某的代理律師提出異議,認為C村未在答辯期內提起反訴;C村應提交書面反訴狀;C村未交納反訴費,應視為撤回反訴。法官的答復是被告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反訴可以口頭提出;反訴費可以在庭后補交。
法官說的對嗎?
二、律師答復
1、被告應在何時提出反訴?被告應在何時提出反訴,《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2023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刪除了該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第二百三十二條延續了該條規定。據此,法官的說法是正確的。
2、被告能口頭提出反訴嗎?被告能否口頭反訴,《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早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二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歷次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除將“口訴”改為“口頭起訴”外,堅持了同樣的規定。反訴相當于起訴,故被告可以口頭提出反訴。不過話又說回來,現在各級法院口頭起訴的案件估計微乎其微。書面訴狀格式不對,立案庭都不好好給立案,何況口頭起訴。
3、被告應在何時繳納反訴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該條第三款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并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據此,C村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反訴費,應視為其自動撤回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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