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的如何審判
1、對于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
1、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限為立案之日起20日,普通程序為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
2、但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也都以前列時限為審限。
3、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附帶民事訴訟審限不夠的情況,民事賠償問題因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同案被告人不歸案或其它原因,為避免刑事判決的過分延遲而不得不另行審理。這時,不少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先審結刑事部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單獨審理,其審理期限就按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期限執行,即刑事部分是按簡易程序審的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限為三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的則為六個月。
由此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來寫的,案由的內容牽涉著法律關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三個月,另一種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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