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物同時出賣時買受方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某能源公司訴某設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當買賣標的物為數物,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的,由于數物不存在主從關系,對合同的實現具有同等價值,買受人僅可解除與有瑕疵物相關的合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受損害的,可以解除全部合同。
2、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綠色原則”,充分發揮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資源在一定范圍內得到充分的利用。對于部分標的物未履行的,守約方請求部分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某能源公司向汶上縣人民法院起訴稱:原告某能源公司與被告某設備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供給原告浮選機1臺、濃縮機2套、沫煤篩10臺,貨款及安裝費金額總計59.5萬元,被告送貨至原告公司,運輸費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付款,被告僅交付浮選機1臺,其他設備未交付,為此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2.被告返還支付的貨款47.6萬元、資金占用費并賠償損失10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將交付的浮選機留下,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剩余貨款17.61萬元、資金占用費并賠償損失26萬余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設備公司辯稱,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某能源公司先期違約,后期鋼材漲價造成生產成本增加。并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請求:1.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合同;2.某能源公司賠償某設備公司損失10萬元;3.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某能源公司辯稱,某設備公司僅交付1臺浮選機,違約在先,應駁回其反訴請求。
汶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買賣合同》,購買浮選機1臺、濃縮機2套、沫煤篩10臺、安裝費11.1萬元,設備價款及安裝費共計59.5萬元;并約定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買受人先付設備款40%、設備生產制作完畢發貨前再付40%,安裝完畢試機正常后付20%,買受人打款之日算起、工期為25天左右等相關事項。當日,某能源公司支付貨款23.8萬元,后某能源公司分三次又支付貨款23.8萬元;2023年4月14日,某設備公司將浮選機一臺交付給某能源公司,其余設備未交付。雙方產生爭議,某能源公司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汶上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解除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二、被告某設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某能源公司貨款47.6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損失;三、原告某能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被告某設備公司浮選機1臺;四、駁回原告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某設備公司的反訴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能源公司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五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四項;三、被上訴人某設備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上訴人某能源公司貨款176044.9元及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四、駁回上訴人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條明確了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分兩種情形:一是解除部分合同,即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二是解除全部合同,即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此解除全部合同。同時也明確了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由買受人選擇決定,即買受人可以選擇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
本案中,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鋼材漲價導致被告生產成本增加,被告僅交付部分貨物。雙方協商增加合同價款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訴。合同標的物包含浮選機1臺、濃縮機2套、沫煤篩10臺。原告已付清貨款的80%,被告僅交付了浮選機一臺,其他設備均未交付。原告起初的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其返還已交付的設備。后變更訴訟請求,將已交付的設備留下,發揮效能,解除合同未履行的部分。這充分體現了買受方對合同解除的選擇權。且從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看,浮選機已經安裝完畢,配套設施某能源公司已經另行采購并正常運營。如果解除全部合同,某能源公司將浮選機返還給某設備公司,不僅不能解決雙方的矛盾,某能源公司正常運營的生產線將被拆除,勢必會擴大其經濟損失;同時設備拆除后如無法另行出售,可能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是我國民法典第一次對綠色原則作出規定,是重要的新規則。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從節約資源、避免浪費的角度,尊重原告的合同解除選擇權,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本案的裁判結果,旨在督促兩公司嚴格守信履約,使涉案設備能夠發揮應有之效能,促進兩公司健康良性發展。誠信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是企業獲得最大利潤的基礎,是企業發展最重要的“名片”。企業只有提供優質的產品和專業的服務,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才能行穩致遠。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對違約者進行懲戒,對守約者權益予以保護,維護社會誠信與市場秩序,營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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