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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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和王某丙曾系神木市城南印象洗浴中心同事。2023年4月,王某丙向李健借款200元。借款后不久王某丙從洗浴中心辭職,該款一直未還。9月6日中午李健為借款一事在微信朋友圈罵了王某丙。當晚23時許,兩人通過微信視頻互罵。后王某丙來到城南印象洗浴中心門口,與李健辱罵一會后離開。王某丙走后,李健回到洗浴中心職工宿舍越想越生氣,便產生了教訓王某丙的念頭。遂將之前從微商購買的單刃長刀打磨了一下,并通過微信讓王某丙過來,自己拿著單刃長刀來到宿舍樓梯處等候。23時30分許王某丙乘車過來,下車后走到李健旁邊問李健要怎樣,李健二話沒說拿起單刃長刀便在王某丙的腹部、臀部、左臂部捅刺,王某丙跑開跌倒在城南印象洗浴中心門口前人行道上。李健即撥打110報警,巡警來到現場將李健控制。王某丙被他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9月7日11時許死亡,經鑒定,王某丙符合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穿腹壁至左側髂外靜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韓夏律師解答:
李健僅因瑣事,即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懲處。李健在案發后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應從輕處罰。
由于李健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韓夏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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