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害犯、危險犯是一對,用來解決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所有的罪名,不是實害犯,就是危險犯。對實害犯來說,必須產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沒有產生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對危險犯來說,只要造成了某種危險(具體危險或抽象危險),不必出現實質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常見的實害犯,比如過失致人重傷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常見的的具體危險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殺人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種現實緊迫危險,就成立犯罪。常見的抽象危險犯,比如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駕駛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種抽象緩和危險,就成立犯罪。
行為犯、結果犯是一對,用來解決犯罪既遂標準的問題。所有的罪名,不是行為犯,就是結果犯。對行為犯來說,行為實施完畢,危害結果立即出現,犯罪就既遂。對結果犯來說,行為實施完畢后,危害結果不一定馬上出現,只有當結果出現時,犯罪才算既遂。常見的行為犯,比如強奸罪。只要實施了強奸行為,犯罪就既遂。常見的結果犯,比如故意殺人罪。雖然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被害人并沒有被殺死,犯罪屬于未遂。
另外地,
預備階段的預備犯和中止犯是抽象危險犯,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和未遂犯是具體危險犯,既遂犯是實害犯。
立法規定,某個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實施行為,沒有將實害結果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犯罪稱為行為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偽證罪。某個犯罪的成立不僅要求實施行為,還要求實害結果,也即將實害結果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犯罪稱為結果犯。例如,所有的過失犯。又如,丟失槍支不報罪、濫用職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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