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0日電(于子茹)電信詐騙數額達到多少可判刑?詐騙數額難以查證,如何定罪?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設備技術支持要受到啥懲處?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依此嚴懲治電信網絡詐騙類犯罪。
全國統一量刑數額標準3000元以上可判刑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意見》進一步統一了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解釋說。
此外“兩高一部”出臺新規嚴懲網絡電信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后,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可依電話、信息數量定罪
李睿懿介紹,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職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和證據收集難度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意見》充分考慮到這一現實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
“即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應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相適應。” 李睿懿說。
為此,《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對于犯罪分子有意毀滅或隱匿罪證而致難以直接認定的,《意見》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可以根據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為詐騙分子撰寫詐騙“劇本”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持等情況。
對此,《意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李睿懿還指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其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等,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見》對此明確規定,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從犯或可從寬
“電信網絡詐騙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專業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后,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 李睿懿說。
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意見》還遵循量刑規范化基本要求,規定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范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意見》也規定,對于詐騙犯罪集團的從犯,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司法機關就會兌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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