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投毒刑事拘留會判刑嗎
視案件的情況來確定;投毒會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論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科研、教學、生產單位依法研制上述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這些物質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境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觀方面不同。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觀方面不同。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投毒的行為是屬于一種非法惡劣的犯罪手段,不僅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且也擾亂了國家對毒害物品管理的規定,只要有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我們就可以知曉投毒刑事拘留會判刑嗎,存在犯罪的事實,而且證據也齊全的,那么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閱讀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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