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判刑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減刑: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販毒累犯的判刑是: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應當在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從重處罰。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應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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