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月8日16時許,石某無證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中途將車停靠在路邊吸食毒品,后繼續駕車,行至醫院附近路段(中心城區)時突然加速,撞倒一輛電動車致一人死亡,他不但沒停車還繼續開車高速行駛,結果發生第二次碰撞導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直到撞上道路旁邊花壇里的景觀樹才停下來。石某的行為究竟構成何罪,對此存在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石某無證駕駛且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符合司法解釋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要件,所以石某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石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石某明知吸食毒品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行為失控,仍然在非法吸食毒品的情況下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主觀上是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同時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沿途多臺車輛及道路設施受損,行為結果造成了公私財產比較嚴重的損失。石某在吸毒后控制能力減弱的情況下,仍在人員流動和車輛流動較大的路段超速行駛,該行為具備了難以預料、難以控制的高度危險性。所以,石某的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解釋》分析,石某的行為同時滿足“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這幾種違法情形,并且交通肇事導致一死一重傷,屬于疊加的違法犯罪,所以其行為具備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交通肇事單一違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若是僅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其產生的危害結果與受到的刑罰不相匹配,不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從客觀行為分析,石某吸食毒品后在人員流動和車輛流動都比較大的路段發生多次連續碰撞,該行為具有難以控制的高度危險性,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如果沒有因撞擊路側花壇景觀樹而被迫停止行駛,石某還會繼續以吸食毒品后控制能力減弱的狀態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可能還會造成更多人的傷亡。所以,石某吸毒駕駛并且多次碰撞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幾類犯罪行為具有同等的危險性,會造成人民群眾極大的恐慌和不安,是一種會對公共安全產生巨大威脅的危險方法,故石某的行為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從主觀意圖分析,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筆者認為,吸毒駕車可以類比醉酒駕車。吸毒駕車和醉酒駕車本質相同,都是行為人在毒品或酒精等化學物質的作用下,精神意識變模糊,認知事物的能力變差,控制行為的能力變弱。所以,這兩類人群駕車行駛在道路上,都具有相同的危險性。石某作為長期吸毒者,明知吸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產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卻依舊在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同時,石某在發生了第一次碰撞導致他人死亡之后,并沒有立即停止自己的駕駛行為,而是繼續駕車并且發生第二次沖撞,說明他在主觀上對于即將發生和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所以在主觀上,石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而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四,從行為結果分析,石某吸毒后繼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兩次沖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和一人輕傷,以及沿途多臺車輛及道路設施受損。從該行為結果來看,其行為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某個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私人財產安全法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法益,產生的危害結果較為嚴重,對公共安全有極大的威脅作用。所以,從侵犯法益的角度來看,石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護的法益要件。
8月16日,湖北省黃梅縣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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