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關于洗錢罪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
公訴機關指控:XX年7月26日至XX年8月19日期間,被告人孫某某明知張某某在販賣毒品大麻,仍然多次利用自己的手機微信收款碼幫張某某收取毒資,并通過微信轉賬功能將收取的毒資轉給張某某,共幫助其收取販賣毒品所得毒資13880元人民幣。
庭審中,公訴機關列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無前科,認罪、悔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被告人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微信收款記錄,微信轉賬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無前科,認罪、悔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被告人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一致,且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條件,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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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規避打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予以懲處。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洗錢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蘋果牌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代為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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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上述有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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