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保護的是什么:
拘禁行為導致的必然是對他人自由的限制。自由是一個內涵廣泛的概念,包括了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等。而法律設立非法拘禁罪保護的是人身體活動的自由。但是對“人身體活動的自由”如何理解,現實中卻存在爭議。有的人認為,只要被害人有行動的可能。有的人理解為,被害人要現實地打算活動身體。在特殊情況下,不同的理解會對行為作出不同的定性。例如,甲欲竊取乙家院子里的狗,于是深夜潛入乙家。由于害怕將乙吵醒,甲先將乙睡覺的房門上鎖,將狗竊走后,再將門上的鎖取下來,乙全程未醒。對于這種行為,如果按照第一種觀點,甲的行為不僅構成盜竊罪,還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因為熟睡中的乙隨時可能會醒。如果按照第二種觀點,甲的行為只構成盜竊罪,因為乙全程未醒,所以甲的行為沒有現實的侵犯乙的身體活動自由。
什么行為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
事實上,法律對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例如直接拘束,捆綁被害人四肢;間接拘束,將被害人限定在一定的場所內——如封閉式的“學習班”。拘禁行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被人洗澡時,偷偷拿走其衣物,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拘禁行為還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學生在圖書館學習到深夜才發現圖書館已經關門了,在其聯系圖書管理員后,如果管理員不將其放出來,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另外,在修正案(十一)出臺以前,行為人為索要債務(不論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將他人拘禁,也會被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在修正案(十一)特別規定了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行為人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非法債務,將被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因此,非法拘禁罪所規定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應該理解為合法債務。
什么樣的非法拘禁行為公安機關會立案:
非法拘禁如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例如時間過短或是瞬時性的拘禁行為。根據立案標準,有以下行為,應當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里我們應該區分第二款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區別。前者主要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例如,用繩索捆綁他人,結果捆得太緊導致被害人死亡。而后者是在非法拘禁時或拘禁后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該條屬于法律擬制而非注意條款。因為使用暴力毆打他人并非一定有殺人的故意。該條排除了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但同時應該注意,該暴力致人死亡的行為也必須是出于過失。否則,完全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數罪并罰。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要從重處罰。例如,以前發生過的,女子上訪后被抓回來強制醫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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