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執行涉及到四個機關: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管轄。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管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管轄。執行刑罰:監獄機關管轄。
當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之后,一旦判決生效,那么就會涉及到具體的執行問題了。此時規定了相應的執行機關,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中的執行機關都有哪些嗎?
一、刑事案件中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刑事判決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據此,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95條和第208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關于刑事案件中的執行機關,我國相關法律中主要規定了三個,即人民法院、監獄以及公安機關。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刑事處罰,法律中規定的執行機關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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