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電影《親愛的》主人公原型孫海洋與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相認。據深圳警方介紹,目前,拐賣孫卓的嫌疑人吳某某已被刑拘,孫卓的“養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應措施。
我國《刑法》早已將拐賣兒童的行為入刑,但長期以來,并未將收買被拐者定為犯罪。自2023年《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被稱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報記者梳理近4年來的數百個拐賣兒童案判例發現,目前已被追責的收買被拐兒童案件,基本都是在買賣兒童行為發生不久后被追責的情況,而幾乎沒有收買兒童多年后的買家也即“養父母”被追責。
以往判例還顯示,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被告人,絕大多數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較輕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處罰的,與情節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當。
孫卓因生父14年的苦尋而備受社會關注,但近4年的數百個判例顯示,當前,被拐賣兒童大多為親生父母出賣的子女,這部分數量已經遠超來歷不明、被偷搶拐騙而來的兒童數量。
2023年起,收買兒童一律入罪
我國1979年版《刑法》規定了“拐賣人口罪”,但并未將收買被拐者定為犯罪。
1991年,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當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不僅嚴厲打擊拐賣方,也明確將“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定為犯罪,同時又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首次被寫入刑法。當年修訂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吸收了上述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中關于收買被拐賣兒童不追責的從寬處理條款一直延續到了2023年。
2023年9月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款縮緊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后,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為的,則按照《刑法》中有關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據中國警察網消息,當時,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此項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后,公安機關對于新發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律入罪后,被追責的“養父母”依舊很少
盡管1997年版《刑法》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入罪,但此后各地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相關判例依舊少見。
據媒體報道,直到2023年,河南省才首次對被拐人口的買家判刑。當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團伙拐賣兒童案件做出判決,拐賣主犯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7名買家也全部被判1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根據福建省高級法院2023年公布的數據,2023年至2023年,福建各級法院審結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僅有5件,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等。
2023年,署名為最高人民法院趙俊甫和公安部刑偵局孟慶甜的《關于修改<刑法>收買被拐賣 婦女兒童犯罪相關條款的思考》一文指出,拐賣犯罪易發多發的態勢尚沒有得到根本扭轉,一些深層次難題亟待破解,突出表現在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買主很少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造就需求龐大的買方市場。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早前的法律規定如果收買方不阻礙解救、沒有對婦女兒童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的寬松處理,會影響對該法的評價,執法者就會認為可處理可不處理。”
隨著2023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收買被拐賣兒童不追責的從寬處理條款被刪除,被判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的案件量隨之有所上升。新京報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23年之前,收買兒童犯罪的相關案件每年可查的不足10件,2023年之后,判決案件數較之前有了小幅增長。
新京報記者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以及公開報道中檢索近4年來的近300個判例發現,目前已被追責的收買被拐兒童案件,基本都是在買賣兒童行為發生不久后被追責的情況,而幾乎沒有收買兒童多年后的買家也即“養父母”被追責。
12月7日,孫海洋帶失散14年的兒子孫卓回湖北老家認親。當晚,孫卓接受九派新聞采訪時稱,這是第一次遇到讓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壓力比較大。他說,不希望“養父母”被判刑,如果未來真的被判刑了,自己會生氣。
孫卓的此番言論在網絡上引發熱議,也再次把追責“養父母”的困境拋了出來。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兒童和收買方共同生活,已經產生了親情關系,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追究刑事責任會遇到問題,對被保護的兒童不利,所以現實很難追責。
“沒有親歷案件的局外人很難對被拐賣兒童的切身利益有感受,法官會利用自由裁案權,平衡具體執法與保護兒童利益之間的關系。”趙軍說。
過去四年,7成買家被判一年及以下刑期
根據法院近年的判決情況,拐賣兒童犯罪,判處刑期大致在3年至7年不等。那拐賣兒童案中的買家一般如何量刑?
在記者梳理近300個拐賣兒童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收買方大部分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適用緩刑,少數情節較輕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處罰,與情節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大致相當。
具體來說,記者統計的近4年來的近300個收買被拐賣兒童判例中,收買者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占比和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各約15%,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達7成。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朝暉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對被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處罰,一個關鍵點是,買家是否與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事前串通。“如果事前串通,就可能是拐賣兒童的共犯,情節嚴重很多。”
多個相關判例顯示,在極少數被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在收買前明知收買的兒童是被拐騙而來,或者在買賣過程中主動物色、長期策劃。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2023年6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柳秋妹明知被害人陳某1是被拐兒童仍予以收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柳秋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在福建省福清市2023年3月的一例拐賣兒童案中,被告人李自軍因“抱孫心切”,聯系他人幫忙物色女嬰,為了節省部分收買費用,便向介紹人謊稱其本人也是中間介紹人。最終,被告人李自軍因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此外,還有部分被告人因收買了一名以上的兒童或者進行過多次收買行為,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廣東省東莞市2023年12月的一例拐賣兒童案中,被告人黃燕清因先后從同一對父母中收買兩名兒童,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該案的二審判決中,維持對被告人黃燕清的定罪部分,量刑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大多數拐賣兒童案件的判決書顯示,除了自首及坦白情節,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后,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并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也從輕處罰。
北京明航律師事務所律師卜楨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考慮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大部分被宣告緩刑。”
拐賣兒童,買賣同罪?
近年來,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為打擊力度有所加大,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之間的刑罰差別依舊較大。
對此,部分專家及民眾呼吁加重對“買家”的處罰,實現“買賣同罪”,從買方市場遏制拐賣兒童犯罪。這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多討論,成為了一項歷時已久的爭議。
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買賣是利之所趨。要想遏制住拐賣兒童的行為,需要遏制源頭。“只有市場不存在了,買賣被懲罰了,拐賣行為才會得到抑制,利益驅動的根源才能得到鏟除。”
“法律上的買賣都是基本同罪的,比如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收買和獵捕大熊貓是同罪的;非法買賣槍支,買賣也是同罪的,所以買賣同罪的情況很普遍。”阮齊林舉例解釋,即使不同罪,買賣的處罰也不會很懸殊,比如購買贓物、明知是他人違法犯罪所得依然參與洗錢的。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是“買賣同罪”相關討論的主流話語之一,但趙軍不完全贊同。他表示,雖然都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但在具體的不同領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賣兒童的具體案件中,情況很復雜:收買方為什么會收買,收買后怎么對待這些被拐賣的兒童,兒童是拐賣的還是親生父母出賣的。但整體來看,收買罪低于拐賣罪是合理的。”趙軍說。
趙軍的觀點很大程度是建立在這樣一個事實基礎之上的:近年來,被拐賣兒童的來源大多為親生父母出賣的子女,已經遠超來源不明、被偷搶拐騙而來的兒童。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主要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屬于拐賣兒童。趙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隨著打拐話語的建構以及法律的溢出效應,在嚴打拐賣的背景下,原始嚴格意義上的通過盜竊、搶劫等形式的“拐賣”,外溢到出賣親生子女的范疇上。
“親生父母出賣和狹義的‘人販子’的拐賣有較大區別。在具體案例中我們看到,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撫養權轉移對兒童本身常常不是傷害,反而有利于成長,社會危害性也不可與拐賣同日而語。”趙軍表示,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依據不同的情形,進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非監禁化的處理。
壓縮買方市場,專家呼吁放寬收養條件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就辦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也明確規定了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相關判例也顯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會被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收買被父母出賣的親生子女,也會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記者梳理的近4年的近300個拐賣兒童判例中,親生父母出賣自己子女的占比約65%,出賣來源不明或被偷搶拐騙而來的兒童的占比約35%。
趙軍向新京報記者介紹,親生子女的拐賣大多是因為無能力撫養,他們多數是貧困的、來自農村的家庭,我們很少看到富裕階層的人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再有就是父母吸毒、涉嫌違法犯罪、或者打工妹未婚先育的問題,親生父母出賣自己的兒女。
阮齊林也表示,出賣親生子女牟利的情況,主要發生在邊緣山區,生存條件所迫。對親生父母沒有傷害、對社會治安沒有傷害、對孩子某種程度上沒有傷害。“應該區別好收養和收買被拐兒童的界限,擴大送養、收養的范圍,收縮拐賣的范圍。”
以往判例顯示,大量出賣親生子女的父母在法庭上的自述中都提到了“家庭經濟困難”“未婚生育”等字眼, 還有不少買家則聲稱購買孩子的理由是“不能生育”“無法生育”。
對此,趙軍表示,“收養條件過于嚴格的話,會把這樣的需求送到地下。我們應該放寬《收養法》,政府同時進行全流程的監管,看兒童是否受到了合法合理的照顧。這才能壓縮拐賣黑市的需求。”
“解決目前拐賣問題的突破口,還是要放寬送養和收養的條件。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利益,雙方家庭的利益,以及社會安全感。”阮齊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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