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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