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追訴時效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為拘役),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若同一條或同一款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按照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注意:
法定最高刑——具體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具體的刑格的最高刑。
共同犯罪中區別對待。共同犯罪并非適用統一的追訴時效標準,而是按各共犯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別計算追訴期限;若一部分人超過追訴時效,另一部分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就只能對后者進行追訴。
二、刑事追訴時效的計算
(一)、一般犯罪
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此時,犯罪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一般情況: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或繼續犯罪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1、連續犯罪: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2、繼續犯罪: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一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注:在共同犯罪中,沒有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共犯人
2、刑法第88條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1、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訴期限并不中斷。
2、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輕于前罪,后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訴前罪。
3、追訴時效的中斷與追訴時效的延長相競合時,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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