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究竟是怎么回事?緩刑考驗期過后,五年內再犯罪,會不會構成累犯?
因為主要做刑事案件的原因,經常會被人問到這么一個問題——緩刑到底是怎么回事?
當然還有另一個問題:緩刑考驗期過后,五年內再犯罪,會不會構成累犯?
看似是兩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問題,因為解決了第1個問題,第2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所謂的緩刑就是判處一定時間的有期徒刑,但是不立即執行,而是給當事人一定時間的考驗時間。
在這個考驗時間內,如果被告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新的犯罪,原來判決的有期徒刑則不需要再執行。
注意,不是視為執行完畢,而是“不再執行”。
二者看似沒有區別,實質上區別極大,甚至有天壤之別。
平時,可能問題不大,對于個人來說也沒有太大影響,反正只要不進監獄就行,至于到底是咋回事,那就無所謂了。
但是如何涉及到累犯時,如何理解緩刑,涉及的問題就會比較大。
累犯,是啥意思?
按照法律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至于特殊累犯,這里就不再分析,想了解的可以網上搜一搜。
“刑罰執行完畢”,一定期限內再犯新罪,才有可能構成累犯。
注意是前罪刑罰要執行完畢,如果根本沒有執行,就意味著肯定不存在累犯問題,因為前提條件不具備。
這就是如何理解緩刑定義的關鍵所在。
緩刑考驗期過后,如果視為“刑罰執行完畢”,說明已經執行完畢,累犯的前提條件就有了。
而如果規定的是,緩刑考驗期過后,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則不再執行,就意味著刑罰沒有執行,這就不具備累犯前提條件。
一念之差,謬之千里。
上面的問題,司法實務中爭議還蠻大,有認為構成累犯的,有人覺得不構成,莫衷一是,絕非鐵板一塊。
可見,有空白,就會有爭議。
下面人解決不了,就把爭議上報至最高院、最高檢,于是就有了下面的這個批復。
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復》。
答復內容,具體如下——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的問題。
經研究,批復如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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