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23-2-4)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又給全國人民送了一個“春節法治大禮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對于2023年版本,可簡稱《新刑訴法解釋》。其中最重要的證據部分,筆者讀完后,認為有亮點,也有缺憾。
亮點一:從證據著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新刑訴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人民檢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對于有助于證明有罪、罪重的證據材料,有足夠的動力移送,這有助于證明他們的決定是正確的、稱職的;但是對于可能證明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則缺乏動力移送。證據材料被挑選、裁剪之后,審判結果也就基本確定了,以致法院庭審在很多人看來就是“走過場”。從某種意義上說,“偵查機關定罪(檢察院協助)+法院判刑”,正是實際運行的刑事訴訟規則,具有濃厚的偵查中心主義色彩。
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張玉環……這些不斷涌現的蒙冤者,讓國家決心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定案不止依賴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還要審判人員、被告人、辯護人等積極參與,形成合力,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著力點就是證據材料。以前雖然辯護人可以申請調取偵查機關收集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但是通常辯護人并不清楚偵查機關是否收集。新規定要求主動全部移送證據材料,奠定了審判中心化的物質基礎。
亮點二: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限提升司法文明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一)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相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