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但是,在我們羅定,卻有一名男子心存僥幸,非法持有槍支,結果誤傷家人,既影響了家庭和睦,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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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盧某某在外地向他人購買一支火藥槍并帶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盧某某在家中拆卸該火藥槍時,槍支走火至其孫子受輕微傷。公安機關在盧某某家中扣押到火藥槍一支。經廣東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火藥槍具備槍械性能。
羅定市人民檢察院以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向羅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羅定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盧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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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本案中,盧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非制式槍一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系初犯,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對其所在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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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溫馨提示
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潛在危險性和社會隱患。非法流入市場和社會的槍支,如被部分情緒失控的持槍者或者有預謀的犯罪分子利用,將極大地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不要非法持有、私藏、制作槍支。如發現非法持槍現象的,請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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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1)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
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雷、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情節嚴重”情形
200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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