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只有通過法庭調查這一程序后,法官才能夠根據結果進行審判。法庭調查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階段,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目的在于通過訊問被告人和審查、核實證據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為判決提供事實根據,以便正確合法處理案件。
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審判長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異議,并聽取其供述和辯解。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關證據,再就有關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發問,應當在審判長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辯護人進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訊問各名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
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間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法庭可以傳喚有關被告人到庭對質。審判長可以分別訊問被告人,就供述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告人訊問、發問。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被告人之間相互發問。
申請參加庭審的被害人眾多,且案件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被害人可以推選若干代表人參加庭審;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
對被告人發問完畢后,其他證據出示前,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陳述。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在被害人陳述后向被害人發問。
為核實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解決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疑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分別進行陳述。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的物質損失有權要求賠償。所以他們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在證人、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認為有些事實還不清楚,需要詢問證人、鑒定人的,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進行發問,要求其作出進一步的陳述和說明。
4、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對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證,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物證,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辨認、核實,經過辨認后,發表自己對這些證據證明力的看法。對法庭上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其他證據,只有經過當事人辨認,各方面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核對屬實后,方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5、當事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對原有證據產生疑問,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但是否允許申請,還要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如認為有必要,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新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3日內移交。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進行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訴訟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交織在一起的,對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如何適用法律等,都是既需要調查又需要辯論的。
庭審辯論的場域為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環節。刑事訴訟法第193條分3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法庭調查環節的目的是查明事實,辯論的對象和內容主要是圍繞證據本身及其證明的事實等,基本不涉及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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