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翻了一個行政案件的卷宗,該案一審、二審都被駁回了,理由是: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起訴期限。
以超過起訴期限被駁回的行政案件,真的不在少數。表明原因是:當事人不懂或者律師說不清楚。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當事人對提起行政訴訟的天然恐懼。
厭訟,本就是我們的深層意識,更何況“民不與官斗”早已成了我們的生存智慧。不到萬不得已,其實,當事人是不會選擇提起行政訴訟的。
所以,很多當事人猶猶豫豫、稀里糊涂的錯過了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法律在普及,訴訟時效的概念似乎已經深入人心。但,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與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是有本質區別的。
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抗辯是由當事人主動援引的,而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審查。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即便不援引起訴期限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調查這一問題,進而以超過起訴期限來駁回行政相對人的起訴。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進行過修改,從兩年變更為一年。由于該調整發生于2023年2月,很多當事人并不清楚,而且行政行為發生于2023年2月之前,應該如何適用起訴期限,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裁判尺度不一致 所以極為混亂、爭議較大。
甚至不排除,個別裁判者惡意適用起訴期限來達到駁回行政相對人起訴的目的。
而且,對于起訴期限的起算點,理解也有差異。最高院就曾于2023年做出過一個判例,該判決裁判主旨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起算,而不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起算。
對于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的問題,我的整體感覺是:法院掌握的過于嚴苛??陀^上提高了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爭議的門檻。
人民法院不對行政爭議實體問題進行審理,顯然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
這也提醒當事人:如果決定了要采用行政訴訟保障自身權益,趕早不趕晚。不要因為自己的猶豫,而讓案件進入不到實體審理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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