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盧某在昆明市盤龍區出租房內,向李某某(另案處理)等未成年人傳授用鋼針砸破汽車玻璃盜竊車內財物的犯罪方法。
同日,被告人盧某和李某某等人來到昆明市盤龍區蒜村停車場,被告人盧某當場用鋼針砸破了一輛汽車玻璃,向李某某等人演示砸汽車車窗玻璃的方法。此后李某某等人多次在昆明市盤龍區采取上述作案手段砸破30余輛汽車的車窗玻璃,盜竊車內財物若干。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盧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微法簡評】
或許很多讀者有疑問,我可能只是隨口一說犯罪方法,但就要被判刑?是的,您沒看錯,傳授犯罪方法情節嚴重也要受到刑法的處罰!
在此,微法想告誡廣大讀者,傳授犯罪方法有可能獲刑,請注意您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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