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聊了聊對答辯狀形式的理解,這一篇結合自己的經驗,粗淺地聊聊內容側重點。
一、主體
首先分析一下原、被告是否是涉案訴訟標的的適格主體,比如原告,是否是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否和被告具有法律關系,或者是否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的主體,是否具有起訴的資格,此類情況出現的較少,但是不得不審查,如果原告主體不適格對于被告來講可能就是勝訴了。
二、法律關系
看一看起訴狀,通過訴請和事實理由部分,首先可以了解到原告提起訴訟背后建立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如果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是錯誤的,很可能產生對被告有利的結果,應當對此進行辯論。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原告起訴要求分家析產,但事實上可能是一個繼承糾紛案件,繼承人對繼承份額產生了爭議,分家析產的法律關系是家庭成員對財產的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依據的是法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關系。所以不同的事實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的主張很可能就是錯的,我們可以以此為由要求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當然在法官主導庭審的審理過程中,也會根據情況進行釋明,原告也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是,這也是被告答辯的有力武器。
三、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一定是建立在事實和理由上的,但實踐中會有原告,甚至有時我自己在修改我的起訴狀草稿時也會發現這個問題,就是訴請和事實理由脫離了,有時還會發生自我矛盾的情形。這也是被告答辯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擅長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舉例來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返還借款,但通篇事實和理由都沒有看出借款的法律關系,只提到了轉賬、還款、催款等等事實,但這與訴訟請求是脫離的,不論是催款還是還款的相關事實,都無法證實一定是借款,既然證明不了是借款,就不應該提起民間借貸之訴。
或者說一方提出是贈予,又提出是已經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這也是自相矛盾的說法,被告此時就應當圍繞辯駁對方的事實理由,并結合其他法律關系進行答辯。
四、證據
證據上進行答辯是最直接有效的,有時庭前不一定能見到全部的證據,但是要對大概能得知的證據進行答辯,證據的作用在于證明相關事實,同時反映出法律關系,因此,也是從這兩方面進行答辯。
首先證據能不能證明相關的事實,符不符合高度蓋然性,最直白的就是借條不能完整地證明借款的事實,可以以此為由對借款的事實進行否認,或者比如單位出具的規章制度,是否能夠對勞動者進行適用,勞動者主張加班費,單位是否提供了完整的考勤材料等等。
答辯時往往是從證據方面對基本事實進行駁斥,至于具體答辯在質證的時候結合三性進行。
答辯是不可忽略的訴訟環節,在一場訴訟中能起到的作用有時候是巨大的,一份好的答辯狀,一定是價值千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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