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清單的價值和制作目的
在民商事訴訟中,證據清單用以向法庭呈現己方所主張的法律關系及主要法律事實,對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等文書中提出的主張起到鏈接作用,并對己方提出的證據起到提綱挈領的框架作用。即,證據清單在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與證據之間起到橋梁作用,證據清單將當事人證據串聯起來,用以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法律關系。毫無疑問,一份優秀的證據清單,應當讓受眾(尤其是裁判者)閱讀后建立如下印象:
1.己方的證據是一個由不同板塊有機結合的整體,初步描繪了己方主張法律事實的基本框架。
2.己方在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等文書中提出的事實,具有完整的證據支持。
3.己方主張的事實是完整且可信、可靠的,不失偏頗。
為此,證據清單應服務于訴訟方案、訴訟目標,清單的編排是在訴訟方案及訴訟目標的統領下確定的,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
1.在案件中主張何種法律關系,以及在該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事實;
2.在該主張下,提供何種證據,不提供何種證據;
3.對于決定提交的證據,按照何種邏輯編排;
4.對于證明對象、證明內容如何說明;
5.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如何呼應。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代理人可能根據證據清單的邏輯對其他法律文書的內容進行反向調整。
當事人提交證據清單的法律要求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直接提出證據清單的概念或定義,但實務中己方對自己提交的證據要編排證據清單已是標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該規定可以作為當事人提交證據清單的法律依據。
證據清單的編排原則和要求
既然證據清單的目的是為了鏈接證據、說服裁判者認同己方主張的法律事實,那么,證據清單就應嚴格服務于己方主張的法律事實。故此,編排證據清單應秉持以下原則:
1.圍繞法律事實展開。
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明顯不同,前者范圍通常大于后者。裁判者在案件中只需要查明法律事實,因此,提交證據的范圍通常應圍繞己方主張的法律事實展開。至于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其他事實,除非系基于交易背景、專業知識、行業慣例等的描述,一般不作表述、不進行舉證。
2.全面描述案件事實。
民商事訴訟秉持庭審中心主義,并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誠信參與庭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一些基層法院往往苛以到庭一方當事人更重的舉證責任,甚至將本應由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以增強內心確信。以合同糾紛為例,如原告到庭而被告未到庭,倘若原告主張的債權金額小于合同約定的被告應給付金額,法庭可能通過詢問迫使原告對有關事實作出自認,并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故此,對于在法律文書或庭審中必然要陳述的案件事實,建議一并舉證,以保持舉證的完整性。
3.服務于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通常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對案件事實進行描述。基于讓受眾快速了解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證據證明力強弱,應根據法律文書的表述進行證據清單的編撰。也即,證據清單的編撰與法律文書的表達應遵從同一種邏輯。
此外,證據清單編排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證據清單按照一定的邏輯分組編寫;
②能夠反映起訴狀、答辯狀等文書中描述的基本事實;
③證據清單反映出來的事實是相對完整的,使受眾閱讀后對案件梗概有直觀了解。
證據清單的編排體系與邏輯
1.證據分組。
生活事實的發生是延續的,但法律事實是可以切分為不同模塊的。為此,證據編排時應對證據進行分組,以保證各個板塊之間原則上相互獨立、無重疊、交叉,以此確保舉證的完整性、嚴密性、邏輯性。
2.各組證據間的關系。
證據應按證明目的形成樹形結構,這種關系可以通過多級標題方式進行表述:上一級證明目的與下一級證明目的應為統領與被統領的關系,即下一級證據目的內容應包含于上一級證明目的;在同一級別的各組證據之間一般為平行、并列關系,且各組證據的位階一般應大致相當。這樣的證據清單看起來符合邏輯更縝密,也可以有效防止遺漏證據。
3.證據清單的編排順序。
(1)按證據形成/落款時間先后排序。
時間無疑是案件事實中最為主要的要素,按證據形成時間也是最容易把握和操作的編排順序。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等涉及大量事實描述的文書,通常也會按照時間順序描述事實。
當然,證據形成時間與落款時間并不完全等同,甚至很多時候都有出入。以書證為例,文書落款時間與形成時間有所出入很常見,且以目前的技術手段,難以鑒定書證的準確形成時間。在電子數據中,因網絡會自動記錄并保存時間,所以諸如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軟件收發的信息、音視頻內容的拍攝日期等,一般都會自動生成時間且相對較為準確。
(2)按證據重要性遞減排序。
當事人訟爭的案件事實存在主次之分,對案件事實的爭議焦點也有所不同。相應地,證據重要性也有所不同:證明基本案件事實的證據相對重要,故證據清單編排時可以按證據與基本事實強弱的關系進行排序。
(3)按證據證明力遞減排序。
兩份以上證據同時證明同一待證事實的,可按照證明力遞減順序排序。修訂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下稱 《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2023年修訂的《民事證據規定》刪除了關于該部分內容,但舊規的內容在實務中影響深遠,在進行證據分析和采信上仍有參考價值。
4.輔助說明。
(1)各項統計表單。
如相同屬性的一組多份證據證明同一待證事實,可根據現有證據梳理出相應的Excel表單,附于具體證據之前,起到對該組證據的統領說明、索引作用。
(2)重要內容提示及標識。
在復雜的交易中或證據數量龐雜時,需要提示裁判者注意重點內容。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在證據上用馬克筆做標記;二是單獨成文說明。筆者認同第二種方法,理由是可以保持證據材料的簡潔,且較為靈活。
證據清單的表述及形式要求
1.精準描述證據名稱。
為了降低閱讀對象的信息處理成本,對證明名稱、來源進行描述時,應盡量忠實于原文、原物。例如,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名稱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就不能表述為《購房合同》;“XX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檔案證明”就比“查檔證明”更準確。如有兩份以上內容不同但名稱相同的證據,可以用標注落款時間、主體等其他要素的方式予以區分。簡言之,證明名稱與證據應實現無爭議對接,讓閱讀對象無需另行耗費成本即可對應證據名稱與證據。
2.準確并適當地表述證明目的、證據內容。
證明目的與證據內容明顯不同,但二者又往往被混淆。證明目的一般是經過加工后的、抽象的法律概念,而證據內容是證據中的具體案件事實。以股權轉讓合同為例,其證明目的是當事人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而證據內容是張三與李四約定張三將甲公司股權轉讓給李四。
在證據清單中描述證明對象,是表述證明目的還是證據內容,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相對簡單的案件,一般可直接描述證據內容作為證明目的;相對復雜的案件,一般需要對證據內容進行高度概括后作為證明目的。
在一份證據可以同時證明多個事實時,要適當對證明目的進行簡化及重點提煉:對于初步判斷當事人無爭議的待證事實,一般可作簡要、籠統表述;對于當事人存在爭議的待證事項,可予以重點說明。
3.合理簡化清單項目。
通常證據清單中的核心要素是組別、編號、證明目的、頁碼。對于以下內容,均可根據情況進行簡化省略:
(1)證據來源。
通常證據來源于當事人簽署文書、當事人單方制作、證據保存機關出具、法院調取等。但鑒于證據來源本身涉及到對證據證明力的論證,也是需要在庭審時予以陳述說明的事項,故一般可不在清單中列明。
(2)證據形式(法定形式或是否為原件原物)。
證據形式同樣是在庭審中需要對證據證明力發表意見時陳述的內容。一般而言,舉證一方對于證據屬于何種法定形式無需特別說明,但質證一方如反駁該證據的,需要陳述理由,其中可能涉及到對證據形式的質疑。故此,作為舉證一方一般無需強調證據形式。
對于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法律規定證據應提交原件,故也無需特意在證據清單中對此說明。同理,反駁證據的一方則需論證證據的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3)證據份數、頁數。
在已對證據進行編碼的情況下,直接利用頁碼進行證據索引會節省信息處理時間。單純的證據份數并不是特別重要;如果在同類證據下有多份證據,一般也可通過列表形式予以輔助說明。
4.靈活美化證據形式。
(1)表格形式。
表格的閱讀體驗是結構清晰、一目了然,故一般建議證據清單采用表格形式。同時為了方便書記員的記錄,可以同時準備一份去除表格樣式的純文字版本。
(2)分組、編號、編碼、編頁。
超過3項以上的證據一般要作分組,把具備相同證明目的的證據分為一組。分組時應盡量確保不同組別的證據相對獨立,可以證明不同的事實要素。若一份證據同時可以證明兩個以上案件事實,則可以將該證據單列一組并列明多個證明目的。
對證據進行編碼有多種方式:多級標題、連續編號等,不同的編號方式各有優勢:連續編號方式清晰,可以讓閱讀對象對提供的證據數量一目了然,但如有補充證據,則不宜直接嵌入先前的證據組別中;多級標題編號在查閱組別時更便捷,且讓補充證據編入在先證據清單更容易。如有補充證據,應在此前提交證據基礎上連續編碼、編頁。
證據清單應記載證據所在頁碼(而非頁數),讓受眾更容易閱讀;在庭審時可以更快捷地將有關內容提示給法庭。
(3)明確案件基本信息及提交方信息。
證據清單表頭一般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案號等信息,并標識提供證據次數。如“2023浙**民初字**號 張三訴李四股權轉讓糾紛案 (原告)證據清單(二)”,并在右下角標注提交人信息、提交時間。
(4)字體、字號等。
字體、字號可根據工作習慣決定。證據清單是在既定的訴訟目標下服務于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與證據間起到鏈接、索引作用的文件,故應重視證據清單的編排,尤其是內含的邏輯規則,并應輔以美觀的形式,以達到更強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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