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
(一)修訂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空前重視,不斷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出臺首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安全生產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出臺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于2023年完成《安全生產法》修訂,大幅提升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推進依法治安、鐵腕治安的態度和決心十分堅決。近兩年來,加大安全生產整治力度,推進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成為立法重點。
2023年,國家進一步強化法治措施,時隔6年再次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訂,修改和新增內容涉及59項條款。其中,在突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方面,增加了“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等規定,明確指出對“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加大重大隱患管理力度方面,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出現“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報告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新增和調整的刑事追責條款,需要在刑法中得到體現。
在上述背景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產條款有兩個修訂重點:
一是呼應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法有關新增條款入刑;
二是加大安全生產整治力度,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
(二)主要修訂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安全生產的修訂條款主要有三條:
一、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的行為追責。
二、增加了對事故前的犯罪行為追責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意味著哪怕沒有發生事故,但只要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導致重大事故風險隱患,也將被刑事追責。
第二種情形:“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這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需要重點關注,隱患必須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不能抱有僥幸心理。
第三種情形:“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工程建設必須依法合規、手續齊全。
三、修改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增加了“承擔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等內容。
這些條款修訂意味著安全生產的刑事追責從事后向事前延伸,更加注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從生產作業向監理、設計、咨詢等環節延伸,各個專業、各個流程都不能懈怠。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刑法修正案的學習宣貫,確保全員知曉、全員掌握,主動落實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安裝調試、運行維護等各環節安全責任,嚴控安全風險,抓好隱患整治,切實承擔好企業和個人的法定安全責任,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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