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施行兩個月了,梳理一下比較重要的改動,也順帶更新下自己的知識庫。
第一篇文章,先整理下法官獨任制,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擴大了獨任制的適用范圍。
1、獨任制適用的案件:
(1)簡易程序;
(2)特別程序,但是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適用合議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階段;
(5)基層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21年修正新增);
(6)中級、專門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二審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獨任制適用的法院: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專門法院(21年修正新增)。
3、獨任制適用的審級:
(1)一審案件、新增部分二審案件可適用(21年修正案新增);
(2)被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時,盡管適用一審程序,卻必須實行合議制。
4、不適用獨任制的案件(21年修正新增,民訴第42條):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3)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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