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死刑緩期2年執行,可不是2年后再執行死刑。
而是只要在這緩刑的2年當中不再有違法行為,就不再追究當事人之前的責任,可以說絕大多數的人在判死緩之后只是沒判。
想必對于死刑緩期2年執行,大家心中都有著一個疑問。
其實我國之所以會設立緩刑就是因為我國是一個人性化的國家,對于那些法律意義上犯罪較輕的罪犯,暫不進行羈押改造,而是選擇讓他回歸社會自動改正自己的錯誤。讓罪犯能夠在這兩年中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根據《刑法》中的緩刑條件,我們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被判處緩刑的人都是可以得到死緩的,而是對于那些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滿足以下這些條件的時候才會被判處緩刑。
不滿十八周歲,懷孕的婦女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犯罪情節較輕。 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不會對其居住社區的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不過我國對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有著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或者在后來的審判中發現之前的犯罪行為有些罪沒有被判決,應當撤銷緩刑,重新對新犯的罪與舊罪并罰。
緩刑期間再次違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其它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例如見一些特定的人,去到特定的場合,做特定的事情),如果情節嚴重,則撤銷緩刑,立即執行原判刑罰。
在知道自己存在犯罪行為時,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自首,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時,主動認罪態度良好,并且沒有意識到自己之前的事情感到后悔。同時也積極能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方式來爭取緩刑。
無論我們國家是不是一個人性化的國家,但是對于違法犯罪的人始終都是采取零容忍的態度,所以還是希望大家在后面的生活當中,一定要好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制法規,千萬不要做出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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