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刑事檢察的重要職能之一,也是刑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的前提,審查起訴更是把好案件質量的重要環節。
一、審查起訴程序
偵查機關將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承辦檢察官主要進行如下程序:
第一,告知程序。承辦檢察官受理案件后,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權利義務、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申請委托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援助、審查起訴期限等程序性告知。
第二,訊問程序。承辦檢察官在辦案期限內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核實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新的辯解和供述,以便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關鍵點。同時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也為排除非法證據提供可能性。
第三,延期程序。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除外),如果在一個月無法辦結的,可以延長15日。
第四,退查程序。審查起訴期限內,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偵查機關補充證據材料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這時卷宗應移送至偵查機關。偵查機關需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五,量刑程序。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需出具量刑建議?,F在要求一般出具精確的量刑建議,即主刑和附加刑必須精確。
第六,認罪認罰程序。提起公訴前,承辦檢察官會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文書中會載明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情節、量刑建議及適用的審判程序。在值班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見證下,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般情況下,簽訂具結書的,法院會按照具結書載明的量刑建議進行判處刑罰。
二、審查起訴的結果
審查起訴的結果有三種:一是絕對不起訴,二是相對不起訴,三是存疑不起訴。三種結果代表三種不同的法律后果。
絕對不起訴。基礎犯罪事實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過犯罪行為,應作出絕對不起訴,并且及時釋放犯罪嫌疑人,前期羈押的需進行國家賠償。
相對不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的,應及時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存疑不起訴。現有證據不充分,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尚未達到起訴條件。存疑不起訴的,應及時釋放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后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待證據充分時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審查時限
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15日。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二次,每次退查偵查機關有一個補充偵查期限,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從受理到向法院提起公訴,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半?;A期限(1個月)延期三次(1.5個月)、退查二次(偵查機關1+1=2個月、檢察機關重新計算1+1=2個月,共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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