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刑事證據運用原則,想必很多人都對此有自己的疑問,如果對這類法律問題有著類似或相同的疑惑,堅信在認真看完下面的解答后,一定會有所收獲、獲益良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證據運用原則
(一)刑訴法第43條、45條以及《解釋》第54、55、56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義務和一些具體的操作程序。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征,我國現行的庭審方式并非典型的對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較大程度的法官職權運用。
(二)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隨著復制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這一原則也發生了一些變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例外情況下,復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三)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么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
(一)證據合法性,側重于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三)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三、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一)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二)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三)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綜合以上論述能夠得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證據運用前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運用在刑事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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