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什么是入室盜竊?
關于“入戶盜竊”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的有關內容基本一致。
其中包含兩個意思:
其一,必須是非法入戶后實施盜竊的,才能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是經被害人允許入戶,其后見財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入戶盜竊”。
其二,某一處所是否屬于“戶”,應結合具體情況作出認定。他人單獨生活居住的居所,屬于“戶”;集體宿舍、旅店賓館、工棚等,不屬于戶,但如其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房間被確定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實際上具有住室的性質,且與外界相對隔離,就可以認定為“戶”。
二、入室盜竊的量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三、從寬處罰的情節
除了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