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可抗力相關問題的梳理
在我國《民法總則》中作了這樣的表述: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睹穹倓t》對于其具體內涵未作進一步的闡述?!逗贤ā分袑τ诓豢煽沽Φ亩x也作了與《民法通則》同樣的表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p>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 作為一種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要件,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不可能預見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知道事件要在何時、何地發生,也無法預先知道發生的情況如何。如果能事先預料、預測、預報,并能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二,客觀要件,即在現有條件下,當事人所具備的物質力量和技術力量對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如果從現實條件來看,當事人能夠采取措施避免和消除事件的發生,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三,在結果上,事件的發生必然導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遲履行,或者是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毀損。如果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并不構成履行合同的障礙,就不能把它當成不可抗力看待。
因此,判斷一種客觀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必須用以上三個要件作為衡量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的客觀情況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
在有些部委或省市頒布的工程招投標辦法中,對“不可抗力”的內涵作了細化。比如,2009年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投標文件》(交公路發【2009】221號)中對不可抗力作了如下比較詳盡的闡述: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泥石流、暴風雨雪、臺風、龍卷風、水災等自然災害;(2)戰爭、騷亂、暴動,但純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與雇傭的人員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飛行物墜落或非發包人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5)瘟疫;(6)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部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以綜合式確定不可抗力的,39.1條款: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企業的停電使企業的生產或儲藏處于困難狀態,對合同的履行有一定影響。但企業的“停電”能否算作是不可抗力,必須用以上三個要件作為衡量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的客觀情況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
第一,“停電”是可以預知的,并有時間性;第二,在現有設備和技術條件下,企業是可以克服的,如企業可以采取使用其他措施比如利用“柴油發電機發電”等,第三,企業的停電的暫時出現并不會構成履行合同的障礙。如果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企業機器設備的損壞導致了“三停”,則可以看成是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應另當別論。
政府行為是否為不可抗力范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學說認為,由于國家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等職能而導致債務不履行及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在某些特別的條件下,此類國家原因也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海商法》第51條中所列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可歸入此類。
以非典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1],針對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糾紛,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痹撍痉ń忉屩?,政府行政措施更傾向于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
對于不可抗力條款的具體設置,應當結合自己在合同當中的具體地位而做出不同程度的約定
1、 如合同中的主要義務由相對方履行,則此條可原則性規定,列舉的不可抗力事件則盡可能少。例如:遠途商品買賣合同中,相對方的主要義務為運輸并交付貨物,因此相對方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可能性顯然更高,此時,合同不可抗力條款設置宜較為原則,列舉情況較少,則相對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除責任的可能性就較低,更有利于公司權益的保護;
2、 但如公司需承擔具體合同的主要義務的,則建議對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應盡可能細化,采取列舉的方式,盡最大可能將可能對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影響的情形都約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發生此類情況時,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避免相關法律風險的發生;
3、如公司義務相對較輕的,可規定較為嚴格的援引程序和要求,例如發生不可抗力后應提交當地政府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關于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以及主張不可抗力的期限等,以便從程序上盡可能地避免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反之,可規定較為寬松的程序和要求。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