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訴法解釋共27章、655條,與2023年刑訴法解釋相比,新刑訴法解釋增加107條,對200個條文作了實質修改。堪稱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內容最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
讓所有法律人翹首以盼、朝思暮想的2023刑訴法解釋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縱觀整部新刑訴法解釋,進步多少會有,但不那么顯而易見,退步也至少存在。真正迫切關注新刑訴法解釋地發布的法律人,都會對新司法解釋喜憂參半,但據我所知,律師界略顯過度悲哀。
我大概粗略瀏覽學習一遍,察覺不到令人耳目一新的條款,沒有擴充律師的權利,反而增加了辯護人的義務,個別新增條款只不過是吸收了《庭前會議規程》《法庭調查規程》的相關規定,例如增加一節庭前會議,相較于2023年刑訴法解釋略微詳細,但又相較于《庭前會議規程》沒有任何進步的地方。
還有一類新增的條款,只不過是總結了以往審判經驗,將一些極富爭議的地方明確下來,例如對法院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裁定賦予被告人上訴權;將常見違法問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審判程序上,更加突出效率,而對公正價值保障不足,難以做到效率兼顧公正。
【擴大指定管轄范圍】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歸根結底要歸結到法院的審判管轄問題上,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都應當以審判管轄為根據來確定自身的管轄。2023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指定管轄只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管轄不明,二是必要時,下級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2023年司法解釋擴大了指定管轄范圍:一是管轄不明,二是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有關案件。
我親辦一案,所有犯罪事實都發生在深澤縣,中院指定趙縣管轄,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我提出管轄異議。因為按照2023刑訴法解釋,該案既不屬于管轄不明,也不屬于深澤法院已經受理的,故中院指定管轄是違法的。2023年刑訴法解釋新增規定,將指定管轄擴大到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有關案件。
【死緩案件二審應當開庭】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發出做好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通知,提出了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死刑案件當然包括死緩案件。然而2023刑訴法解釋只是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有條件的,死緩案件也應當開庭。
在二審開庭審理為例外的制度下,這說明實踐中死緩二審案件不開庭是存在的,對于這一點最高院也是清楚的,也說明開庭與不開庭的審判程序是有差別的,難道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就沒有資格適用最為嚴格、審慎的審理程序嗎?因此二審開庭范圍規定沒有絲毫進步可言。
【口供排除新規定】我國刑訴法對于未成年被訊\詢問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修改為應當到場,而且還賦予了法定代理人補充陳述的權利。2023刑訴法司法解釋94條第四項規定,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該新增規定旨在對偵查機關違反程序的,進行程序性制裁。若在進一步規定律師在場權,律師未到場所做口供強制排除就更好了。
【查閱?復制?訊問錄音錄像】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對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辯護律師申請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一,排除了非律師辯護人的申請查閱權。第二律師申請查閱的準許,那么申請復制呢?按照本司法解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那么查閱與復制是兩種不同的閱卷方式,實踐中一定會有法院以這一條拒絕律師復制。此前我在辦理某案已經遭到法院拒絕復制。
【增加律師保密義務,不如賦予律師之間交接案卷權利】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了一系列律師閱卷的保密義務,多此一舉,《律師法》《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都做了類似規定,我想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應該是為法院通報違反規定的律師創造條件。不如新增“除外”規定:在一審、二審、死刑復核、申訴、再審案件中,當事人變更律師的,辯護律師之間可以自由交接案卷材料。
【有關人員不得旁聽】關于有關人員不得旁聽規定,相較之2023刑訴法解釋,對出庭人員退庭與不得旁聽規定進行了微調;增加了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旁聽;增加了庭前書記員核實旁聽人員中是否有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規定。很簡單的事情規定的卻很有歧義:
第一,書記員核實的人員范圍和實際不得旁聽人員范圍為何不一致?第二,其他人員又指誰?是不是增加了法院限制旁聽的權力?第三,未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能否旁聽?2023刑訴法解釋將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人不得旁聽單獨列一款,現在卻和出庭的混在一起,目的何在?你品,你細品。
【質證環節發問】根據案件情況,在舉證、質證環節可以就證據問題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如此安排是非常科學的,也有益于質證,實踐中確實需要就在案證據向被告人發問或核實,但公訴人常以還未出示證據為由打斷辯護人發問。四年前我曾在北京三中院開庭,審判長就是如此安排,將發問環節揉到舉證質證階段,倍感新奇,現在刑訴法解釋吸收了《法庭調查規程》的規定,稱得上一個亮點。
【庭審結束后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新刑訴法解釋新增規定,庭審結束后、判決宣告前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不重新開庭;辯護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應當接受。這種情況很常見,我就遇到過很多在庭審結束后又另行找律師的情況,有個案子我介入后法院又兩次開庭。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委托人提出更換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辯護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終于明確對準許撤回起訴裁定可以上訴】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剝奪了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權利,應當有權向作出準許撤訴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但因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且在理論上爭議也很大。新刑訴法解釋第378條明確規定了被告人對準許撤回起訴、終止審理等裁定的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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