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裁量標準
違法
程度
違法
情節
處罰裁量標準
輕微
經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勸阻及時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
處五日拘留并處二百元罰款
一般
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惡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時間較短,后果輕微的
處十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嚴重
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一千元罰款
三、實務問題
1、如何認定本行為的“情節較輕”?
是否可以認定為本行為的“情節較輕”,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根據執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1)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時間較短,后果較輕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主動認識錯誤,或者經勸阻及時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但是,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
2、如何區分本行為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關押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行為與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相同,即人身自由權。二者的區別主要在行為的情節與后果不同,實踐中應當根據情節的輕重、危害大小、動機和目的、拘禁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行為的性質。本行為只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他人的人身自由未受到完全剝奪,且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即采取了非法拘留、禁閉、關押等其他嚴重強制手段,完全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節惡劣,后果嚴重。
在執法實踐中,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3)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
3、對保安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如何適用法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明確規定,保安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保安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應當定性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且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對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無需吊銷保安員證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4、對用人單位拘禁勞動者的,如何適用法律?
《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存在法條競合,但是考慮到《勞動法》對上述行為除了規定了“十五日以下拘留”外,對罰款處罰未明確具體的處罰幅度,可視為指引性條款,且《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后法,因此,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對用人單位拘禁勞動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應當定性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
四、取證要點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如是否圖報復、耍特權、逼取口供、索取債務等;
3、作案時間、地點、人員、經過,具體問明是否有預謀 ,各人的具體分工如何,實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綁、毆打、傷害、辱罵、威脅、恐嚇、看守、監管、扣押等暴力、脅迫、欺詐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離的,為何采取這種措施, 客觀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監視他人的行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動的地區,限制他人參加某些活動,規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為人“請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時間,持續多久,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體貌特征及傷害情況;
6、結伙作案的,問明違法嫌疑人的數量、身份及體貌特征,預謀、結伙聚合的過程、相互關系、地位,以及各違法嫌疑人相互關系、相互印證情況。
(二)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身份及體貌特征;
2、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被限制的起止時間,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種后果,包括輕傷、輕微傷、精神上受到的壓迫、失常或自殘、產生的恐懼等;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在場人員的身份、體貌特征;
6、證人獲得案件情況的來源,證人所處位置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三)物證、書證
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等。
(四)鑒定結論
法醫鑒定結論、損毀物品的物價鑒定。
(五)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案件現場的影像、視頻監控資料;現場制作的視聽資料。
(六)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提取的痕跡物證等。
(六)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證人對違法嫌疑人的辨認。
(七)其他證據材料
1、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復印件等。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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