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指什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逃逸的,不適用這一檔刑處罰,應適用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都要基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基礎之上。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認定
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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