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后,會盡快安排開庭時間并將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原、被告雙方,庭審結束后,隨即會向雙方送達民事判決書,不論是開庭,還是下判決書,都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完成。很多庭審并不是當庭宣判結果,那么法院開完庭一般多長時間會出判決呢?
以民事案件為例,如果你的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那么案件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案件,一般十日內會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刻就會發判決書了。
所以正常來說,除了當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的案件,法院應該在案件審結之前出具判決或者裁定。
也就是說案件如果當庭宣判的,馬上就可以知道判決結果了,那什么樣的案件法官才會當庭宣判呢?
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案情簡單且事實比較清楚的,法院當庭就能查明事實和證據,雙方爭議都不大的,法院一般可以當庭宣判。而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到人身自由和生命的,一般當庭宣判的情況比較少。
出判決之前這些時間,法官都在做什么呢?
一、審判人員合議。對于證據較多,雙方爭議較大的案件,合議庭需要進一步合議,才能作出對雙方都公平公正的裁判。
二、判決金額的確認。對于款項較多,金額較大的案件,法官需要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對雙方主張的數額進行確認和計算。
三、在草擬先于你開庭的案件判決。法官的案件量和工作量都比較大,既要開庭又要寫判決書,手頭上同時會有很多的案件都等著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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