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7月31日17時18分許,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未上牌照的某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與前方由王某駕駛的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某受輕傷,雙方車輛受損。經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4mg/100ml。2023年8月1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于2023年9月15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認定為機動車。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邏輯上是非此即彼的排斥關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符合機動車類別中摩托車的技術條件。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不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危險駕駛罪屬于行政犯,對“機動車”等概念性法律術語的理解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擴大解釋。目前,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相關行政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對其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其并未要求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駕駛證。
其次,公眾普遍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此類醉酒駕駛或者追逐競駛的行為人往往不具有相關違法性認識。而從危險駕駛罪防范社會危險的方面考慮,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在此情況下,要求普通公眾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既不現實,也不妥當,甚至有些強人所難。
最后,將醉駕超標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過大,社會效果不好。據統計,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目前已接近3億輛,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人們常用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大部分電動自行車都存在超標現象,如果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一律作為犯罪處理,將會大大擴大刑法的打擊面。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絕大多數行為人都是沒有前科劣跡的普通公民,一旦被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對其工作、生活和家庭影響較大,甚至會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從這個角度考慮,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也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可以對其處以行政處罰。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可以依法處理。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張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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