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有兩個重要環節,一個是法庭調查,一個是法庭辯論。對此,其實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至今也沒有很好的答案,就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界限如何區分的問題,這個度不是很好把握。就這個問題我也觀察過很多庭審,也請教過別的律師。但我還是固執地覺得,我自己的做法不一定是錯的,或者說,有的時候我甚至覺得錯不一定在我。
我的通常做法是,“質辯合一”。也就是說,把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揉在一起發表。我的理由也很簡單,我的辯論意見就是基于證據而來的,是對我方證據所證明內容的強化,也是對對方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的否定意見。換句話說,我的辯論意見或者代理意見,根植于質證意見,我通過詳細發表質證意見的方式充分闡述辯論意見。
所以,發表質證意見,我不是僅僅說是否認可證據“三性(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而是更愿意詳細地發表質證意見。這就往往會引起一種沖突或者承辦法官的“不滿”。
有些法官明確提出質疑,比如說:
1. 請簡要發表質證意見……
2. 你這個屬于辯論意見,辯論階段再發表,現在是質證階段(當我在辯論階段說的時候,往往又會聽到你這個是質證意見,為什么要在辯論階段發表的責難)……
3. 請代理律師緊緊圍繞證據三性發表意見……
4. 請僅針對證據三性發表意見……
其實,我也是知道證據三性是什么的,也很清楚要圍繞證據三性發表質證意見,但我的理解是,質證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闡述主張;沒有必要為了質證而質證,簡單地說認可或者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又有什么實質的意義呢;脫離了核心主張的任何陳述,在我看來都是沒有意義的。
這就是我為什么要堅持“質辯合一”的原因所在。與為了配合法官完成庭審相比,也同樣與讓法官產生些許不滿相比,沒有充分、完整地闡述代理意見,沒有把該說的話說清楚,是更讓我無法接受的事情。
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為的就是替當事人說話,該說的話得說完、說盡;在我看來,與當事人利益相關的合法訴求沒有得到有效表達,就是律師的失職。所以,我是真的不能接受,在庭審上,律師的正當發言被制止、阻礙,因為這會讓律師喪失了一部分重要價值。這或許就是,為什么律師和法官會在庭審中產生激烈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因吧。律師有說話的權利,且正當的發言,應當被尊重。
其實,我在參加庭審時,往往會重復我的核心代理意見,無論是在調查階段,還是在辯論階段,我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復我的代理意見,即便法官會打斷。但其實我沒那么在乎法官是不是讓我在當事人面前“難堪的”,我正當地行使我自己的權利,做我該做的事情,說我該說的話。
智慧的法官是不會阻礙律師正當發言的。一是,聽明白了雙方的意見有利于作出正確判決。二是,充分聽取律師的意見,也是對律師工作的尊重。三是,阻礙律師發言,很容易成為上訴、再審的事由,即便沒有什么用,但常常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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