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背景:2023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要重點做好“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并提出“著力細化程序規定”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出臺具體程序性規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的行政裁決程序”。
在上述背景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下稱《辦案指南》),為各地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程序、侵權行為認定、證據的審核認定和侵權判定等方面提供了指導。但《辦案指南》中行政裁決程序仍需3個月至4個月的審理期限,這與當前行政裁決案件量快速增加、電商和展會等領域需要在更短的時間內得到裁決結果等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引入“簡易程序”是當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性
隨著人們專利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專利侵權糾紛數量激增,行政裁決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凸顯,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快速增長。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全國專利行政機關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從2010年的1077件快速增長到2023年的3.9萬件,增長了35.2倍。《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辦案指南》要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最多延長不超過1個月。從程序上看,專利侵權案件經形式審查合格層級報批立案,經過專利行政部門向糾紛雙方轉送文書、擇期進行口頭審理等程序后,相關專利行政部門作出侵權與否的行政裁決決定。但是,3個月至4個月的審限、層級報批等行政裁決程序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量快速增加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行政裁決中引入“簡易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外,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就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電商法,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將商家聲明轉送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后,需要等待15天,期限屆滿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才能終止所采取的措施。這一“等待期”規則助長了電商平臺內的“惡意投訴”問題,惡意權利人利用等待期的設置,以打擊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向電商平臺發出侵權通知。具體而言,電商平臺在根據權利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后,即便被投訴商家按照程序要求發出了不侵權聲明,平臺也只有在該聲明到達權利人15天后,在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情況下,才能終止相關必要措施。在平臺經濟下,如果一個商品鏈接刪除或斷開鏈接15天之久,其原本積攢的流量和信譽將喪失殆盡,即便恢復鏈接也難以恢復“元氣”。尤其是在“雙十一”等大促期間,商品鏈接被采取刪除或斷開等必要措施將導致商家血本無歸。而惡意權利人正是利用這一點,通過惡意發出侵權通知來實現其打擊競爭對手或迫使商家支付高額“許可費”的不正當目的。展會的時間較短(通常僅有3天至6天),專利侵權糾紛雙方都希望行政機關能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作出裁決以維護自身權利。因此,在電商、展會等領域推動簡易案件糾紛快速處理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何時適用簡易程序能夠既滿足快速解決糾紛又能滿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是需要考慮的重點。由于裁決具有一定準司法性,裁決和訴訟之間有著一定的聯系,因此,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民事訴訟中有關簡易程序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方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首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基本前提,這一點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簡易程序中應該予以保留。
但是,專利侵權糾紛由于專業性特點,還需對其適用范圍進一步分析。專利根據類型可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前兩類發明創造涉及技術特征,最后一類發明創造涉及工業設計。且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一般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因此其穩定性有待確定。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專利侵權糾紛,可以結合專利類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方面明確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專利侵權糾紛適用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外觀設計專利,有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專利侵權糾紛所涉及的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2.實用新型專利,有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專利侵權糾紛所涉及的權利要求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決或行政裁決,(2)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見,(3)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3.發明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決或行政裁決,(2)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見,(3)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另外,也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通過例外性列舉明確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如下列情形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請求人下落不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已被受理且案情復雜;行政執法人員認為不宜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即除了例外性規定外,先以簡易程序受理和立案,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程序上的“簡化”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規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時,應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但隨著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全面部署,大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增強,專利侵權糾紛預計會呈井噴式增長。而各地專利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有限,當前已出現案多人少、難以及時化解糾紛的問題。結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復審和無效等程序中獨任審理的適用,改革審理制度,引入獨任審理是提高審理效率、及時化解侵權糾紛的有效方式。同時,為了滿足獨任審理的要求,對執法人員從專業、文化水平、執法辦案時間、是否通過專利行政執法上崗培訓等方面進行要求,提高執法人員要求以滿足獨任審理的需要。
公告送達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由此可見,公告送達需60日,不符合簡易程序的效率原則。
《辦案指南》規定請求人提交證據材料完畢后,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本指南的要求進行立案審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見,并填寫《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立案審批表》,經辦案處(科)室負責人審核。辦案處(科)室負責人經審查認為可以立案的,應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并報部門負責人審批。由此可見,立案階段需要層層行政審批,不利于行政效率原則。在簡易程序中,可以通過行政授權的方式,將簡易程序的審批權下放至經辦案處(科)室負責人,由經辦案處(科)室負責人獲得部門負責人的授權后,對簡易程序的受理原則上采取獨任審理原則,即指定1名執法人員進行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被請求人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明確表示縮短答辯期限的,經執法人員告知縮短答辯期間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仍明確表示縮短的,執法人員應當同意。經執法人員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執法人員可以直接審理。這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可以是當事人到審理現場后明確表示不需要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也可以是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表示放棄。
制定區塊鏈存證數據、可信時間戳存證數據,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網站、平臺和技術公司提供的與涉案事實相關的證據規則。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效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執法人員可以認可。
受理和立案、送達、答辯、審理、證據規則等程序上的簡化,將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的審限由三個月至四個月縮減到十五日至一個月,大大提高了審理效率。同時,保證雙方當事人回避、答辯、質證、救濟等權利,注重效率和公平統籌兼顧。
電商平臺專利侵權糾紛與行政裁決簡易程序的銜接行政裁決是以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而啟動,電商平臺經營者并不在申請人范圍內,因此,如何將電商平臺專利侵權糾紛與行政裁決簡易程序銜接是問題的關鍵。同時,為了提高行政裁決效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需平臺內商家提供反通知或答復后的案件方適用。在此基礎下,筆者為電商平臺專利侵權糾紛與行政裁決簡易程序銜接提供了兩種方案。方案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裁決并移交雙方當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證據及相關材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征求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意見決定是否受理和立案。方案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征詢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行政裁決,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同意,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進行裁決,并同時移交雙方當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證據及相關材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和立案該案件。
簡易程序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簡化普通程序的某些步驟以便迅速、及時地作出行政裁決的程序。在實踐中,行政裁決的作出存在著可能適用簡易程序的可能性,以及在電商、展會等特殊領域的現實需求。行政機關應當在保證爭議得到公平解決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效率,合理地適用簡易程序,做到效率與公正的統籌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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