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那么,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網(wǎng)友咨詢:徇私枉法如何認定,會有什么處罰?
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周琳律師解答: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的認定: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yè)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該罪。
周琳律師解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gòu)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徇私枉法罪:
(一)司法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動機,造成錯押、錯捕當事人的,一般不構(gòu)成本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屬于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淪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員布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fā)現(xiàn)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為人工作發(fā)生變動而未能繼續(xù)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jīng)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本罪未遂。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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