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喝酒時都說“感情深,一口悶”,酒后各回各家,但不成想卻攤上事了,同桌喝酒的人騎車回家途中出車禍受傷不治身亡,其家屬認為同桌喝酒的人需要負責任,要求賠償,那同桌喝酒者該賠錢嗎?5月30日,麻城市法院依法判決了這樣一樁案件。
案件回顧
2023年11月1日,萬某在施某家打麻將散場后,吳某邀約施某、柳某、許某、鄒某等人一起到某餐館吃飯。吃飯過程中,6人均飲用了某餐館自釀的藥酒。飯后,萬某準備駕駛二輪摩托車離開,經柳某、施某勸阻無效,仍駕駛摩托車離開。萬某在路上撞上道路護欄受傷、車子受損。萬某受傷后住院17天因醫治無效死亡。法醫鑒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4mg/100ml,死亡原因為外傷致頸髓嚴重損傷致呼吸衰竭死亡,二輪摩托車符合安全技術條件。2023年3月,萬某繼承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同桌飲酒5人和某餐館告上法庭,要求6被告承擔共計48余萬元賠償責任。
法院受理
麻城市法院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承辦法官胡成姜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論不休,尤其是柳某、施某大喊冤枉,認為己方不存在勸酒行為,且酒后還勸告萬某不要駕車離開,在事故發生后向萬某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并送去慰問金,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本案爭議焦點是,吳某、施某、柳某、許某、鄒某作為共飲者,5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審理后認為,萬某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取得駕駛證已二十多年,對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后果應當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在朋友勸阻的情況下,依然駕駛摩托車離開,是造成這次悲劇的主要原因,而作為共同飲酒者,負有相互關照、相互保護的義務,應當妥善安置萬某,不應任由其駕車離開,雖然有口頭勸阻,但是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負有一定的責任。被告吳某作為飯局的組織者、邀約者、共同飲酒人,被告施某作為萬某的邀約者、共同飲酒人,對萬某損害后果各自應承擔3%的次要責任。被告柳某、許某、鄒某作為共同飲酒的參與者,對萬某損害后果亦各自應承擔2%的次要責任。某餐館已在其店內張貼“酒后請勿駕車”提示牌,盡到了提示義務,且萬某是在離開該店之后發生交通事故,已超出該餐館的經營場所范圍,因此對萬某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萬某的死因經鑒定為外傷所致頸髓嚴重損失導致其呼吸衰竭死亡,并非由于飲用該餐館提供的藥酒導致,故被告某餐館對萬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遂判決由被告吳某、施某分別賠償33617.29元,由被告柳某、許某、鄒某分別賠償22211.52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該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不上訴。
法官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酒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駕駛人員熟知的交通法規,“酒駕”“醉駕”不僅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還將受到刑法的處罰。飲酒本身不違法,但飲酒的特殊性會使飲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飲酒者在人身、財產上會處于一種比正常情況下更為危險的境地,在從事駕駛、高度危險作業等行為時,不安全系數明顯增加,會使社會大眾、公共秩序處于危險狀態。因此共同飲酒者之間負有安全照顧義務,無論是請客喝酒還是勸酒都應適可而止。飲酒結束后亦應妥善安置對方,這樣的安全照顧義務不單單是口頭上的一句注意安全,而應采取更為具體的安全措施,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成威脅的環境之中,若共同飲酒者未履行該義務,當發生意外事件時,同飲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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