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答案:依據是不對的,因為這個法律已經失效了,被《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替代了。
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我國先后頒布了兩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個是1957年10月22日第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第2個是1986年9月5日第6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的。
之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律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就失效了。此后,2023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正。
然而,無論哪項法律都對吸食毒品這種行為定性為違法行為,都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比如,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明確規定,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需要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而最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無論法律如何變化,吸食毒品這種行為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秩序、危害個人身體的行為,都是受到嚴厲打擊的。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吸食毒品并不構成犯罪。然而,相關的其他涉毒行為極易構成犯罪,常見的罪名有三:
如果個人持有的毒品量比較大,比如說持有甲基苯丙胺超過10克,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將個人的毒品出售給他人吸食,無論數量多少,哪怕0.01克、哪怕賣了1元錢,也構成販賣毒品罪。 如果允許他人在自己居住的場所吸收毒品,只要單次超過3人,或者容留1人超過2次,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總之,我國的法律對于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是進行嚴厲打擊的,這也再次提醒我們:一定要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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