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地干活時不慎摔下樓受傷,因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屢屢受阻。
◆ 河北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監督申請后,積極厘清其中的法律問題,監督糾正錯誤判決,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不存在勞動關系
就不能認定工傷?
“非常感謝檢察機關為我主持公道,在我走投無路時,是檢察機關重新點燃了我生活的希望。”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初級鑒定結論書》后,吳某第一時間致電河北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表達發自內心的感激之情。
多年前,吳某在工地干活時受傷,卻因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屢屢受阻。抱著最后一絲希望,他走進了河北省某市檢察院的大門,事情自此發生了轉機……
近日,記者就這起最高檢“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展開深入采訪,探尋背后的曲折故事。
行政決定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2023年6月,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大樓工程,并將該工程的木工活分包給周某等人。同年7月23日,工地需要增加人手拆除模板,周某便聯系吳某等人到工地干活,報酬按干活工日平分工程款。沒想到,次日,吳某就在拆除三樓模板時從樓上摔下受傷。
2023年4月10日,吳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委托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縣人社局”)依法辦理。某縣人社局于同年6月7日作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吳某不服,向某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以某縣人社局沒有相關職責為由,撤銷了其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吳某寄希望于某市人社局,盼著能被順利認定為工傷,不承想盼到的仍是一份《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某市人社局在決定書中寫明了原因:“你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無與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2023年8月4日,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行政確認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要求補正你受傷時與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你未能提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對于這一結果,吳某不認可,于是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河北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2023年11月4日,河北省人社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行政機關走不通,吳某又向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和河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判決某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自己的受傷情形屬于工傷。
法院審理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吳某是否提交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通過某市人社局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吳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關于其與第三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即2023年8月21日某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2023年11月19日某縣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23年4月21日某市中級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23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盡管這些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吳某與第三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能夠證明第三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大樓工程,并將該工程的部分工程轉包給周某等人,周某雇用吳某拆除模板,吳某在拆除過程中遭受傷害的事實。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之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指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也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吳某與第三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不影響吳某申請工傷認定。因此,某市人社局以原告的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被告河北省人社廳復議后作出的維持決定,亦屬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法院故判決撤銷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和河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審宣判后,某市人社局提起上訴。某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吳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未提交上述證明材料,且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吳某與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因此吳某申請工傷認定不符合受理條件,某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并無不當。河北省人社廳作出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和河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故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沒有想到,兩級法院竟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原本獲得的勝訴判決竟被二審法院撤銷。他當然不服二審判決,于是向河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3年6月6日,他的再審申請被河北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
檢察監督
特定情形下不存在勞動關系
也要擔責
“案件陷入僵局時,我找到了檢察院。”吳某回憶說,他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這是最后的希望。
某市檢察院經審查后,提請河北省檢察院抗訴。
“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河北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真審閱案卷和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后認為,用人單位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經審查,河北省檢察院認為,某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條款,均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而根據生效的某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可認定: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一大樓工程,并將該工程的木工活分包給周某等人。2023年6月,周某等人到該工地從事安裝拆除模板工作。同年7月23日,工地需增加人手,周某便聯系吳某等到工地干活,報酬按干活工日平分工程款。次日,吳某在拆除三樓模板時摔下樓受傷。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承認周某等人承攬了該工程的木工活。
本案中,周某等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用工主體資格。建筑法第29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周某等人,周某招用的吳某在拆除模板時因工受傷,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吳某所受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某市中級法院以吳某與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依法抗訴
確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2023年3月10日,河北省檢察院依法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同時,法院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本案中,吳某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勞動仲裁裁決書以及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等證據。證據顯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周某等人,周某雇用吳某拆除模板,吳某在拆除過程中遭受傷害。吳某提交的材料已完成了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明責任,某市人社局應當受理其申請,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但其以吳某提交的材料無與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河北省人社廳復議后作出維持決定,亦屬不當,依法均應予撤銷。至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周某等人之間的違法轉包、分包事實能否成立,吳某是否屬于工傷情形,應由某市人社局在后續行政程序中依法作出認定。綜上所述,吳某的申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3年11月13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判決撤銷某市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維持某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
圖為辦案檢察官與申請人的代理律師交流有關情況。
“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后,我們第一時間與吳某的代理律師進行座談,交流辦案情況,督促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吳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2023年5月14日,某市人社局對吳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2023年7月27日,某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吳某作出《初級鑒定結論書》,認為其構成“二級傷殘;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等級”。
做好做實行政檢察工作的
三點啟示
河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 何秉群
本案的辦理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該案被最高檢評為“2023年度行政檢察優秀案例”和“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也給了我們諸多啟示。
第一,檢察人員必須勇于“擔當”。行政檢察是檢察機關“四大檢察”之一,在檢察工作全局中有著重要地位。但行政檢察工作也存在諸多弱項短板,要做好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實屬不易,必須有信心、有擔當、有作為。2023年,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機構分設改革以來,全省檢察機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政法和檢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張軍檢察長有關做實行政檢察工作的要求,切實增強工作信心和決心,迎難而上,勇于擔當,辦理了一批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案件。吳某申請監督一案,充分展現了新時代行政檢察人員敢于擔當、勇于監督的形象。
第二,檢察人員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做好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用心用情解決好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該案中,吳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大樓工程拆除三樓模板時摔下,身受重傷,家庭經濟原本就非常困難,申請工傷認定未果,更是讓吳某一家雪上加霜。省、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認真傾聽吳某及其家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吳某的訴求,認真、全面、細致地審查案件,發現了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本案法律適用上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抗訴并終獲改判。法院改判后,辦案人員又以“辦好案、辦成事”為出發點,繼續做好該案后續工作,提醒申請人吳某及時向人社部門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使吳某最終獲得了工傷認定。
第三,行政訴訟監督必須踐行“精準監督”原則。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堅持踐行“精準監督”理念,做了大量具體細致的工作。辦案人員認真審查案件材料,查閱工傷認定相關法律規定,發現人社部門和終審法院都簡單地認為認定工傷需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沒有充分考慮到認定工傷的例外情形,終審法院判決確屬適用法律錯誤。辦案人員從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到全面審查法院卷宗,再到查閱各種有關法律規定,都高度負責、認真細致、力求精準。特別是在起草行政抗訴書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終審法院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闡述抗訴理由,并反復推敲,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力,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合理合情合法。正是做到了“精準”,省高級法院再審此案時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理由。該案的成功辦理,可以說是檢察機關踐行精準監督理念的一項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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