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秩序要求穩定公平,惡意破壞或極可能破壞就會導致社會秩序的不穩,易造成嚴重的后果,比如社會性恐慌、為方便自已破壞別人的健康安全等惡性行為,如果不得到制止,可能就猶如病毒一樣,越來越嚴重。
一是涉槍類的犯罪
刑法第128條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聯系的區別
1.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其略帶主動性,(出租出借的行為是主動作為)。丟失槍支不報罪,在一定程度上,情有可原(丟失的原因是被動的,不上報的行為是略有可原諒)。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危害性不一樣。
2.非法出租出借可槍支罪是出借或出租行為(心懷其他動機的別人達到主動租借的目的,很可能利用槍支再次造成更大損害,其危害性相對大),而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槍支丟失后不向上級匯報(槍支丟失可能是處于無人占有狀態或善良百姓進行交待,直接由心懷不良人使用的概率相對較小,危害性相對較小)。
3.兩個罪的處罰范圍是不一樣的。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處罰范圍更大些(依法配備公務槍支人員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而丟失槍支不報罪其處罰范圍就相對要小些(只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
配備槍支的人員有兩種,一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二是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公務用槍要求標準是因公務使用槍支要求高同時使用多,標準也高,常見的警察用槍)(依法配置槍支人的人員使用槍支少,要求相對低,責任低,主要體現為是銀行押運的安保人員,其僅押運過程中的工作中使用)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主體對象是兩類人。一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此類人員也是要求最為嚴格的,這類人員只要把槍出借出租出去了,就定罪。二是依法配置槍支人員,把槍借出去以后,必須用槍的人員拿槍去實施了犯罪違法活動,殺人、放火、強奸、搶劫等行為,實施具體的犯罪活動,才能給出租出借的行為進行定罪(前提是并不知借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當然如果明知別人要拿槍去殺人、強奸、搶劫等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把槍借給別人,那成立共同犯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體進一步進行了縮小,僅僅只有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其配備槍支。(配備槍支與配置可支是不一樣的,配備的是公務問題,配置的是運動員、教練員、打獵人員)。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后,不報告,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才能定罪(也就是一般不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私藏槍支罪,私藏彈藥罪這些都是比較簡單明了。
二是新型冠狀病毒專題
新型冠狀病毒的相關犯罪,咱們認為肯定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咱們國家對新冠病毒的防控,很嚴格滴。但是每個國家,對此類問題的認同就各不一致。像是美國就不可能把其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罪。
我國認為,新型冠狀病毒具有一定的傳播性,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來處理。
一是已經確診的冠狀病毒患者(自我攜帶病毒的可能性是100%,因為確診了,明知自已就是傳染源),這樣的情況還去公共場所。相當于就是自己是個病毒傳播器(還主動去作為的),就算效果不一定致死(有一定的死亡概率),但是這種自己身上帶病毒其只要旁邊有人就會很快很易傳播新冠(很快很易傳播和死亡率高是其不同于普通病毒的主要特點)。這種情況下,就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明知身上百分之百有病毒,而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傳播。
二是疑似患者(自我攜帶病毒的概率是50%左右吧)。就是未確診的“黃碼”狀態。疑似患者是醫學上的“疑似”,不是人們日常口頭上的擴大化的“疑似”。這就意味著疑似患者可能有病毒,也可能沒有病毒。可能是傳播病毒,也可能是無病毒。這種狀態到公共場所,就是放任的狀態,就是間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必須要造成結果才能定罪。也就是疑似患者進行公共場所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構成犯罪。
三是其他人。就是指除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外的其他人。這些其他人,就是指跟新冠病毒有關聯過的人“黃碼”,吃過一次飯或見過一次面或曾經在疫情嚴重的地區待過。(其攜帶病毒的概率不到1%,因為正常新冠病毒傳播打成功概率也就百分之幾)。這種情況,去公共場所,基本上情況下,是不會傳播新冠病毒的,因為概率很低,所以這種情況就是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其他傳播危險”的結果,一般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此罪是過失犯罪。
此三類人有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司法解釋并未違背刑法原理。第一種是確診患者“確診紅碼”,只要到處跑,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用看結果,因為這是直接故意。第二種是疑似患者“未確診的紅碼”,到處跑,因為一半有病毒一半可能性沒有病毒,就是放任自流,就是間接故意。第三種情況是其他人“未確診的黃碼”,因為概率很低很低,一般就是過失犯罪,但也應該配合隔離、觀察、檢查等配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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