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及與該職務、職責有關的制度。
(2)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是事前收受還是事后收受。
(3)受賄賄賂時與行賄人交談或溝通的具體內容,行賄人提出或暗示過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對所提要求的表示。
(4)通過家人或他人收受賄賂的,家屬或他人告訴犯罪嫌疑人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及告訴的具體內容。
(5)受賄的手段(①索賄;②被動接受財物)、方式(①一般意義的賄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的變相賄賂)、途徑(①自己收受;②通過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6)收受賄賂的種類(①財物: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②財產性利益: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數量、特征、包裝、價值。
(7)收受的賄賂系貨幣的,是現金收受還是通過轉賬(具體賬號)收受。
(8)行賄人請托事項的具體內容(①推銷產品;②購買物資;③聯系業務;④其他)、性質(①正當利益;②不正當利益)。
(9)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職務便利幫助行賄人實現請托事項的具體手段(特別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職務便利)、經過、結果。
(10)收受賄賂的用途、去向。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①索賄型受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賄賂的故意;②收受型受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即權錢交易的故意)。
(2)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證人證言
1.行賄人證言。包括:
(1)行賄人的自然情況,與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關系、行賄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關系或業務關系。
(2)行賄的時間、地點、次數、每次的數額、在場人、具體經過,及行賄人與接收賄賂的人交流或溝通的內容。
(3)行賄的原因、目的,行賄人有請托事項的,該請托事項的具體內容(①推銷產品;②購買物資;③聯系業務;④其他)、性質(①正當利益;②不正當利益)。
(4)行賄的手段(①主動行賄;②被索賄)、方式(①一般意義的賄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的變相賄賂)
(5)賄賂的種類(①財物: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②財產性利益: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數量、特征、包裝、價值。
(5)接收賄賂的對象(①犯罪嫌疑人本人;②犯罪嫌疑人親屬;③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
(6)以貨幣行賄的,是現金行賄還是通過轉賬(具體賬號)行賄。
(7)行賄行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況及知情的原因和經過。
(8)通過行賄謀取利益的情況。
2.知情人證言。包括:
(1)知情人與行、受賄人的關系。
(2)對受賄人職權范圍、行賄人職業和受賄人職權關系的知曉情況。
(3)收受的時間、地點、具體經過,及行賄人與接收賄賂的人交通或溝通的內容。
(4)犯罪嫌疑人具體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經過和內容.
(5)犯罪嫌疑人處置賄賂的情況。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三)物證
1.涉案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包裝及照片。包括:
(1)貨幣、金銀首飾、名貴字畫、房屋、汽車、家用電器等。
(2)有價證券、存折、票據、股份、股票等。
2.犯罪嫌疑人用受賄的貨幣購買的物品及照片。
(四)書證
1.有關犯罪嫌疑人職責范圍書證。包括:任職文件、任職委托書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書證。包括:
(1)有關文件、記錄、批示。
(2)有關經濟活動、金融活動的合同、協議、資金往來票據和財務憑證等。
3.其他書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行賄人收受賄賂或行賄的書信、日記。
(2)證明犯罪嫌疑人與行賄人經濟往來、受賄數額的合同、單據、賬簿、發票等。
(3)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的資金進出記錄。
(4)行賄人為單位的,行賄人的工商注冊資料,經營內容、圍的文件,及相關財務資料。
(五)鑒定意見
1.犯罪嫌疑人、行賄人簽字筆跡、印簽的文檢鑒定。
2.因受賄而導致國家、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司法會計、工程質量鑒定。
3.涉案財物的估價鑒定。
(六)辨認筆錄
犯罪嫌疑人、行賄人、知情人對行賄現場、賄賂的財物等的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記載犯罪嫌疑人進入行賄現場的監控錄像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的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2.電子數據。包括:
行賄人通過網絡、手機等與犯罪嫌疑人或親屬或其指定的人系、溝通等形成電子數據材料。
(八)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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