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民事案件中,常常會有案件歸屬于哪一法院管轄的問題,而我國民事訴訟中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在法院審理是否歸本院管轄時會涉及到移送管轄以及指定管轄。下面讓我們根據案例深入了解我國民事案件中關于案件管轄的問題。
【案例提要】
20XX年11月24日12時50分,原告駕車在某市A區XX城停車時,遭被告尋釁毆打而受傷。某市B區醫院20XX年11月24日門診診斷結論:雙眼鈍挫傷;雙眼角膜上皮擦傷。原告報警后,轄區某市公安局A區分局創匯路派出所受案調查。受公安A區分局委托,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陜美法司(20XX)臨鑒字第XXX號法醫司法鑒定書,結論:原告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公安A區分局于20XX年5月8日作出A公(創)行罰決字[20XX]5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處以治安拘留六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生效且執行完畢。
2023年6月21日,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中金司鑒中心[20XX]臨鑒字第X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誤工期限為100日,護理期限為45日,營養期限為30日。原告支付兩次司法鑒定費用共1700元。12天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的護理,由親屬雍某陪護,產生護理費、交通費損失。原告認為,原告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對原告實施暴力,致原告受傷,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遭遇故意傷害純屬無辜,自始至終無任何過錯,不應減輕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侵權案件訴訟管轄之規定,特向侵權行為地法院某市C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原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案例分析】
本案中,雖然某市公安局A區分局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但案涉侵權行地為位于某市B區科技產業園信息大道XX城東停車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亦認定XX城位于某市B區。由此來看,侵權行為地并不在本院管轄地域。另,雖然被告戶籍所在地位于某市C區,但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條、物業公司收款收據能證明被告自2023年9月起居住在某市B區XX小區,且至原告起訴時已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由此來看,被告經常居住地亦位于某市B區。綜上來看,本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某市B區人民法院處理。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某市B區人民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問題詳解】
級別管轄是指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有特別法規定的適用特別法。
二、中級人民法院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問題詳解】
一、專屬管轄
(一)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二)內容
1.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死亡地并不等同于死亡時住所地,死亡時住所地是指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
4.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協議管轄
(一)定義: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
(二)協議管轄需要滿足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口頭協議無效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同時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是允許多選的,但是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比如雙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如果約定了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三)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地域管轄問題詳解】
一、總述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對公民提出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一般地域管轄中的例外規定
(一)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十三)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如何確認一般地域管轄中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一)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二)經常居住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轄問題詳解】
一、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
(一)總述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保險合同糾紛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又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以及人身保險合同兩種,詳解如下:
1. 財產保險合同: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人身保險合同: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網購合同糾紛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運輸合同糾紛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其他合同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六)如何認定合同履行地
1.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侵權案件的訴訟管轄
(一)總述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處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信息網絡侵權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三)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侵權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四)運輸侵權案件
1.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訴前保全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其他糾紛
(一)票據糾紛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訴訟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海損海難事故糾紛
1.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問題詳解】
一、移送管轄
(一)總述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其他需要移送的情況
1.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其他不能移送的情況
1.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2.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即案件受理后,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也不得將案件移送。
3.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二、指定管轄
(一)總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三)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四)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五)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三、其他情況
(一)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問題延伸】
一、約定在守約方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效?
答:無效。法條中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約定,向守約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則屬于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因合同各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即誰是守約方,誰是違約方,需要法院在受理后進行實體審理后才能查明,故“守約方”在起訴時并不明確 ,故不能依據該條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約定在起訴方(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前提是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以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但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書面協議的形式,如果僅僅是口頭協議,那么不能起到相應的法律效果。且法院考慮到在管轄協議中,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故只要此項約定(約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能夠具體地確定糾紛解決所指向的管轄法院的,就應該主張該約定有效。
三、合同上的聯系地址是否可以視為被告所在地?
答:如果涉案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探求,則該合同協議管轄條款所表述的“所在地”的含義,可以合理解釋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住所地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經常居住地指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故合同上的聯系地址是否可以被視為被告所在地,需要綜合以上兩種情況進行分析,若符合則可以被視為所在地,反之則不能。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在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除法律規定由中級、高級和最高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法院管轄。此外還有專屬案件的專屬管轄以及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且符合相應規定的協議管轄,最后是地域管轄。就一般的案件來說,經過這一順序的篩選,基本上會將案件落實到最合適的法院,這也是在積極解決公民問題、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節約了我國的司法資源。
研究我國民事案件管轄法院的思路為,首先要考慮級別管轄,即確認案件的級別,第二步為判斷案件是否屬于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即是否屬于專屬管轄中的幾個案件或是否在協議中對管轄問題進行了協商確定,且該協議管轄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第三步是要判斷案件是否屬于特殊地域管轄,如果都不符合,則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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