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兩罪主觀上均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觀方面:侮辱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游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眾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誹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情節嚴重的行為。須有散布捏造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的行為。散布,就是向公眾公開擴散。方式可以是言語散布,也可以通過圖畫、報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主體:兩罪主體均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客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三、立案追訴標準
涉及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由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會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2009年4月3日《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2023年9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四、案例解讀
2023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23年12月20日,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網友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秋蓮(系江歌母親)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誹謗罪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江秋蓮上訴認為,譚斌捏造了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的事實,對其進行誹謗,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應予改判。譚斌上訴認為,其2023年通過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輿論影響對江秋蓮產生偏見,跟風參與了網絡罵戰。其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后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其現在認罪悔罪,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對江秋蓮進行經濟賠償,與江秋蓮進行和解、調解,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中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他人創作的標題為《甜心寶貝miss獎@b!tch》的系列漫畫,公然丑化江秋蓮形象,侮辱江秋蓮人格。經公證,該系列漫畫瀏覽數為24600余次。2023年9月25日和2023年10月18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先后發布標題為《江秋蓮自己克死女兒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截至2023年7月10日瀏覽數為8000余次)和標題為《江秋蓮七百多天了還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鴿子就去買瓶敵敵畏就ok啦》(截至2023年7月10日瀏覽數為4000余次)的博文,在該兩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遺照,在該遺照上添加文字“婊子、臭貨”、“活該死你,江秋蓮作惡克死你”,并在文中以“賤婦”、“可憐人有可恨處”等語言對江秋蓮進行侮辱、謾罵。2023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23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譚斌通過微博賬號“Posh-Bin”,先后發布17篇微博短文(瀏覽數為43700余次),連續辱罵江秋蓮,稱江秋蓮為社會毒瘤、人渣等。陳世峰殺害江歌案,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認證的該案裁判文書認定,陳世峰的殺人目標是劉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現場無辜被殺。2023年2月12日和2023年3月15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標題為《深度解析江秋蓮的謊言與詭計!正義必然不屬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陳世峰情敵而遭陳殺害的事實。經統計,閱讀該文微博用戶總數為26931人。經公證,該文瀏覽數達34萬余次。
中院認為,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發聲的渠道,信息的發布門檻大幅度降低。但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網友應當尊重權利應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其言行不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從2023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關于江秋蓮認為譚斌誹謗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一節,經查,江秋蓮在江歌被害后通過網絡輕松籌平臺發起籌款,去掉手續費,籌得錢款29萬余元。江秋蓮在維權支出律師費、認證費、翻譯費、機票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同時,江秋蓮又通過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寶、微信賬號以及工商銀行賬號,接受社會捐贈,但是未提供該部分其接受社會捐款的具體金額及支出情況的證據。因此,江秋蓮指控譚斌捏造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對其進行誹謗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譚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應在網絡上隨意發表言論揣測、指責他人。綜上,二中院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江歌案即11·3留日女生遇害案發生后,江歌母親江秋蓮為了江歌案多次到日本維權,后來該案在國內網絡傳播開來。江歌案在網絡發酵以后,網友有同情的、理性的,但也有像本案的譚斌一樣,利用網絡對江歌及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我國刑法對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故江秋蓮直接將郭斌起訴到法院,郭斌利用網絡對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在合法的范圍內的自由,而不是讓公民隨意發表意見。謹記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五、律師解析
從1979刑法到至今,侮辱罪、誹謗罪一般都是刑事自訴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外。但因社會的進步,網絡早已與人們息息相關,“網絡暴力”事件時時頻發,造成嚴重后果。我國于2023年9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網絡實施犯罪進行了規定。2023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該條款的增加,使公民在面對網絡侵害時向法院提供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誹謗罪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使用暴力方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言論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自由是相對的、有限的,不要以為自己所說的話通過網絡途徑就不用負責,在進行發表言論時,要考慮事情的真偽、可能會給他人造成的影響等,不要過于隨心。對你來說只是打字動動手指的小事情,但對于他人來說很可能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愿各位網友越來越理智,網絡環境越來越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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